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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过失犯的构造

发布时间:2021-06-07 17:25
  新过失论对旧过失论的批判,基本上是对古典犯罪论体系(如条件说、心理责任论)的批判,而不是对旧过失论本身的批判。新旧过失论的重心不同,但并非对立的两种学说。严格地说,旧过失论是关于过失本身的理论,而新过失论是关于过失犯的理论,应当称为"新过失犯论"。将违反注意义务作为过失犯的特征,存在规范逻辑的错误;要求过失犯违反结果回避义务与要求过失犯的行为具有现实危险,没有实质区别;而且,将违反结果回避义务作为过失犯的独有特征,会导致过失犯的客观不法重于故意犯,因而不当。不应当将预见可能性作为结果回避义务的前提,而应根据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及相关因素决定行为人应否采取结果回避措施;应当承认行为人对结果的预见可能性是责任要素。 

【文章来源】:比较法研究. 2020,(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21 页

【文章目录】:
一、新旧过失论的重心
二、过失行为的特点
    (一)如何表述过失犯的构成要件行为?
    (二)过失犯的构成要件行为是否以违反行动基准为前提?
    (三)过失犯的实行行为的危险性是否低于故意犯的实行行为的危险性?
    (四)过失犯的构成要件行为是否与对应的故意犯的构成要件行为有别?
三、预见可能性的地位
    (一)具体行为人的预见可能性能否作为结果回避义务的前提?
    (二)一般人的预见可能性可否作为结果回避义务的前提?
    (三)预见可能性的程度是否决定结果回避义务的内容?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客观归责理论的成就史及批判——兼论对犯罪论体系进行修正的必要性[J]. 沃尔夫冈·弗里施,陈璇.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20(01)
[2]结果反(无)价值论[J]. 松宫孝明,张小宁.  法学. 2013(07)
[3]也谈客观归责理论 兼与周光权、刘艳红教授商榷[J]. 张明楷.  中外法学. 2013(02)
[4]论被允许的危险的法理[J]. 张明楷.  中国社会科学. 2012(11)
[5]黑尔之功利主义观述评——超越行为功利主义与规则功利主义之争[J]. 吴映平.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02)



本文编号:3216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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