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刑法论文 >

现代刑法的法益观:法益二元论的提倡

发布时间:2021-06-16 03:34
  现代社会中国家与个人关系的转变,国家任务与刑法任务的改变,引发了法益理论的变革。无论是早期法益一元论还是缓和法益一元论都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理论缺陷,无法胜任现代刑法的理想型,对此应当倡导法益二元论。二元论也是人本主义法益论,它同样赋予集体法益以批判立法的实质内涵,而且更清晰地表明法益主体不仅包括"我",还包括"我们"。集体法益适格与否,并非简单取决于能否还原为个人法益,而在于是否具有符合宪法规定的实体性内容。立足中国语境倡导二元论,有利于科学认知新兴法益的概念内涵和功能转型,能够更好地从根基处说明我国当前的刑事立法现状与发展趋势。但是,受传统刑法观的影响,仍然可能存在对集体法益理解不当与适用泛化等问题,对此应理性地理解法益理论,承认法益概念具有功能上限。在立法上,不应忽略辅助性原则与明确性原则的补充限制功能;在司法上,则应以构成要件作为解释具体犯罪的逻辑起点。 

【文章来源】:环球法律评论. 2019,41(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7 页

【文章目录】:
一 一元论与二元论的立场、逻辑与问题
    (一)早期一元论的立场与问题
    (二)缓和一元论的超越与不足
    (三)法益二元论的理据与批评
二 法益论之争的解构
    (一)二者并非人本主义与非人本主义之争
    (二)二者诠释了法益主体不同的“人之图像”
    (三)实质的集体法益概念具有批判立法功能
    (四)二者之争应立足刑事立法的中观语境
三 中国刑法应当确立二元论的法益观
    (一)二元论有利于准确认知法益内涵与识别新兴法益
    (二)二元论为中国确立科学的刑事立法观奠定理论基础
        1.二元论可以为新时期立法的修正提供理论注解
        2.二元论为我国构建多轨制的刑事立法模式奠定理论基础
        3.二元论契合中国的发展阶段与社会治理要求
    (三)二元论能够指导司法更合理地解释构成要件
四 中国语境下二元论的可能问题与解决思路
    (一)可能的问题一:集体法益概念的误读
    (二)可能的问题二:集体法益适用的泛化
    (三)解决思路:认真对待集体法益的适格性标准与其他补充标准
        1.既要坚持法益的基本原理又要对可能异化的集体法益去伪存真
        2.在承认法益理论限度的同时重视其他原则与方案的补充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法益保护原则:立法批判功能的证伪[J]. 冀洋.  政治与法律. 2019(10)
[2]论积极主义刑法观[J]. 付立庆.  政法论坛. 2019(01)
[3]集体法益的刑法保护及其边界[J]. 孙国祥.  法学研究. 2018(06)
[4]廉洁性不是贪污贿赂犯罪的法益[J]. 马春晓.  政治与法律. 2018(02)
[5]风险社会与功能主义的刑法立法观[J]. 劳东燕.  法学评论. 2017(06)
[6]法益保护与比例原则[J]. 张明楷.  中国社会科学. 2017(07)
[7]从“我”到“我们”:霍耐特社会自由观的历史叙事[J]. 李猛.  哲学研究. 2017(04)
[8]刑法修正:维度、策略、评价与反思[J]. 梁根林.  法学研究. 2017(01)
[9]能动司法与功能主义的刑法解释论[J]. 劳东燕.  法学家. 2016(06)
[10]积极刑法立法观在中国的确立[J]. 周光权.  法学研究. 2016(04)



本文编号:3232274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falunwen/3232274.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eadb8***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