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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的关系——兼论刑事一体化的教义学进路与限度

发布时间:2021-06-17 08:39
  理解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的关系需要区分体系论和解释论这两个不同面向。通过考察费尔巴哈、宾丁、李斯特乃至罗克辛对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关系的理解,可以发现,体系论面向体现为犯罪论体系建构需要根据价值和目标的指引,形成刑法基本概念,进而按照逻辑顺序依次展开。刑法学发展至功能主义时代,这一方法论走向更为明确。同时,由于教义学理论与社会变迁之间确实具有隐秘联系,为防止刑法沦为纯粹的规训工具,有必要认真考察刑法的价值根基与刑事政策目标。因此,在我国刑法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应当重视刑法基本概念的形成过程,这是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的核心交叉领域,同时规定了在教义学中贯彻刑事一体化思想的进路和限度。 

【文章来源】: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0,7(02)

【文章页数】:15 页

【部分图文】:

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的关系——兼论刑事一体化的教义学进路与限度


“费尔巴哈鸿沟”及其贯通:辅助知识无界,刑法有界

过程图,刑事政策,刑法,过程


综上所述,如图2所示,由于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抛弃,对目的解释论和不具备批判功能的法益概念的提倡,宾丁将刑事政策理解隐秘地整合到刑法解释论及规范理论中,从而在事实上逾越了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之间的鸿沟。(二)围绕刑罚目的展开的学派之争

李斯,刑事政策,刑法,刑罚


相较于宾丁的设计,李斯特的方案在外观上更为可行。由于李斯特的法益概念也是前实证性质的,因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立法者权力。同时,刑事司法也维持了启蒙以来的架构。但是,这只是问题的表象。李斯特方案明显埋下了重大隐患:第一,李斯特鸿沟只能限制学理和司法,而不能限制立法。刑事政策是犯罪对策,刑法是“刀把子”。刑事政策始终可以通过将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刑事立法,进而运用“刀把子”。第二,法益概念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具有极强的可伸缩性,既可以被用于刑罚扩张,也可以用作刑罚限制。这样一来,就相当于没有标准。所以,法益概念对立法者的限制作用极其有限,在讨论过程中也可能不断扩张。第三,在李斯特那里,刑罚与保安处分的二分也导致德国刑法急剧膨胀。四、李斯特鸿沟的贯通:从灾难到重生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宾丁规范论研究:本体论考察[J]. 梁奉壮.  清华法学. 2017(01)
[2]刑法教义学与刑事政策的关系:从李斯特鸿沟到罗克辛贯通 中国语境下的展开[J]. 陈兴良.  中外法学. 2013(05)
[3]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关系之考察[J]. 劳东燕.  比较法研究. 2012(02)
[4]政治对刑法犯罪理论体系的影响和制约[J]. 何秉松.  河北法学. 2005(12)



本文编号:3234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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