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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信息网络传播的刑法规制及其完善

发布时间:2021-06-17 11:43
  在预防恐怖信息的网络传播方面,网络运营者是关键一环。为了充分发挥网络运营者的积极性,《刑法修正案(九)》基于主体责任原则,通过增设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等方法,加强了对网络运营者的刑法规制,但是在构成要件要素的设计、法定刑设置等方面的缺陷还有待于弥补。对此,应从风险社会的风险分配原则出发,将相关罪名的犯罪主体扩展为《网络安全法》规定的"网络运营者",删除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中"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的限制性要素,将之改造为过失犯。同时,针对网络运营单位,应增设资格刑,并适用职业禁止的规定。 

【文章来源】:法学论坛. 2019,34(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恐怖信息网络传播刑法规制的现状及其缺陷
    (一) 恐怖信息网络传播刑法规制的现状
    (二) 恐怖信息网络传播刑法规制的缺陷
二、恐怖信息网络传播刑法规制的完善思路
三、恐怖信息网络传播刑法规制的完善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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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适用空间[J]. 陈洪兵.  政治与法律. 20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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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技术中立原则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领域的适用[J]. 何培育,刘梦雪.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3)
[5]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两面性解读[J]. 李本灿.  法学论坛. 2017(03)
[6]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J]. 谢望原.  中国法学. 2017(02)
[7]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及展开——兼评《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规定[J]. 陆旭.  法治研究. 2015(06)
[8]风险刑法的现实风险与控制[J]. 孙万怀.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3(06)
[9]风险刑法下的法益保护[J]. 吕英杰.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3(04)
[10]论风险社会人造风险的政策防范[J]. 张劲松.  天津社会科学. 2010(06)



本文编号:323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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