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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04-24 04:02

  本文关键词:污染环境罪问题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而我国污染环境相关刑事立法不尽完善,对于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保障较为不利。从立法历史沿革的角度来讲,1979年《刑法》的出台为我国污染环境罪立法的起步阶段,1997年修正后的《刑法》为其发展阶段,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为其完善阶段。在这三个阶段中,刑法领域的污染环境罪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名称亦由“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变更为“污染环境罪”。从立法演进过程可以看出,我国对于污染环境罪的立法规制越来越健全。污染环境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客体存在公共安全理论、环境保护理论、环境权理论、环境利益理论和综合理论几种学说,主观方面存在过失说、故意说、双重罪过形态说和严格责任说四种学说,对于客观方面,争议点主要还是在危险犯的承认与否。本罪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危险物品肇事罪不同。从立法层面上讲,我国污染环境罪存在体系不完善、主观构成形态不明确、危险犯承认不全面、刑罚设置存在缺陷等多个方面的问题。从司法层面上讲,存在因果关系难以认定、损害范围难以确认等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导致我国对污染环境犯罪行为打击力度不够。我国污染环境罪应当予以完善。立法上应当摒弃人类中心主义,注重环境利益的保护,达致人类中心主义和环境保护主义的融合。首先,应当完善污染环境罪的立法体系。在主观方面应采双重标准理论,对故意污染环境犯罪和过失污染环境犯罪分开进行规定,以使污染环境犯罪的主观罪过明确具体,罪与刑相适应。同时,我国污染环境罪应当全面承认危险犯形态。对于污染环境罪的刑罚设置应当增设资格刑,即对犯污染环境罪的单位除判处罚金外,还应当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增设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犯罪主体确实存在困难而无法缴纳罚金时,法院可以判决以公益劳动代替罚金刑。污染环境罪的主体均应被处以罚金刑。司法上应当运用科学方法判定因果关系,正确界定损害范围。
【关键词】:环境污染 污染环境罪 犯罪构成 危险犯
【学位授予单位】: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4.3
【目录】:
  • 摘要4-5
  • ABSTRACT5-9
  • 1. 绪论9-14
  • 1.1 研究背景9-10
  • 1.2 研究方法、研究意义及创新之处10-11
  • 1.2.1 研究方法10
  • 1.2.2 研究意义10-11
  • 1.2.3 创新之处11
  • 1.3 国内外污染环境罪的研究现状11-14
  • 2. 我国污染环境罪立法演进14-19
  • 2.1 我国污染环境罪的立法沿革14-16
  • 2.1.1 污染环境罪立法的起步阶段14
  • 2.1.2 污染环境罪立法的发展阶段14-15
  • 2.1.3 污染环境罪立法的完善阶段15-16
  • 2.2 对我国污染环境罪立法演进之评价16-19
  • 2.2.1 立法政策取向之转变17
  • 2.2.2 从实害犯到实害犯与危险犯的共同规制17-19
  • 3. 污染环境罪理论概述19-28
  • 3.1 构成要件19-23
  • 3.1.1 污染环境罪之主体19
  • 3.1.2 污染环境罪之客体19-21
  • 3.1.3 污染环境罪之主观方面21-22
  • 3.1.4 污染环境罪之客观方面22-23
  • 3.2 特点23-25
  • 3.2.1 污染环境罪主要依赖于行政法规进行判定23-24
  • 3.2.2 污染环境罪具有广泛性和持续性的特点24
  • 3.2.3 污染环境罪具有隐蔽性、高科技性和市场性24-25
  • 3.3 与其他相关犯罪之间的区别25-28
  • 3.3.1 污染环境罪与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之区别25
  • 3.3.2 污染环境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之区别25-26
  • 3.3.3 污染环境罪与危险品肇事罪之区别26-27
  • 3.3.4 污染环境罪与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之区分27-28
  • 4. 我国污染环境罪存在的问题28-34
  • 4.1 立法缺陷28-32
  • 4.1.1 刑事立法体系存在缺陷28-29
  • 4.1.2 污染环境罪主观方面未予明确29
  • 4.1.3 污染环境罪承认危险犯形态范围狭窄29-30
  • 4.1.4 污染环境罪之刑罚配置不尽科学30-32
  • 4.2 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问题32-34
  • 4.2.1 污染环境罪之因果关系难以认定32
  • 4.2.2 污染环境罪中损害范围难以确定32-34
  • 5. 污染环境罪的完善34-41
  • 5.1 立法完善34-39
  • 5.1.1 应以环境法益的保护为导向构建污染环境类犯罪立法体系34-35
  • 5.1.2 污染环境罪应明确规定主观要件35-36
  • 5.1.3 应当全面承认污染环境罪中的危险犯形态36-37
  • 5.1.4 科学配置污染环境罪之法定刑37-39
  • 5.2 司法完善39-41
  • 5.2.1 运用科学方法判定因果关系39
  • 5.2.2 正确界定损失范围39-41
  • 结语41-42
  • 参考文献42-46
  • 附录A: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46-47
  • 致谢47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8条

1 汪维才;;污染环境罪主客观要件问题研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为视角[J];法学杂志;2011年08期

2 焦艳鹏;;我国环境污染刑事判决阙如的成因与反思——基于相关资料的统计分析[J];法学;2013年06期

3 黄华生;论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几个问题[J];人民检察;2003年05期

4 陈兴良;犯罪构成的体系性思考[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03期

5 栗相恩;;污染环境罪法益与罪过形式探析[J];人民检察;2012年09期

6 赵秉志;陈璐;;当代中国环境犯罪刑法立法及其完善研究[J];现代法学;2011年06期

7 侯艳芳;;关于我国污染环境犯罪中设置危险犯的思考[J];政治与法律;2009年10期

8 张绍谦;;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主观方面的两个基本问题[J];中州学刊;2009年03期


  本文关键词:污染环境罪问题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32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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