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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信息网络犯罪司法适用探微

发布时间:2021-06-18 10:41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新型信息网络犯罪。新近发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新型信息网络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实现了相关犯罪适用标准在宏观层面的统一。本文立足微观层面的具体适用,以刑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为基础,从罪刑法定原则把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前提要件和入罪标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中"违法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犯罪"与主观明知以及罪名界分等方面对相关犯罪司法适用的细微问题进行探究。 

【文章来源】:中国应用法学. 2019,(06)

【文章页数】:16 页

【文章目录】:
一、信息网络时代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
二、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前提要件的把握
三、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入罪标准的把握
四、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中“违法犯罪”的认定
五、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犯罪”的认定
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观明知的推定
七、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界分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网络语境中的共同犯罪与罪量要素[J]. 王华伟.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9(02)
[2]论新型网络犯罪立法及其适用[J]. 皮勇.  中国社会科学. 2018(10)
[3]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J]. 谢望原.  中国法学. 2017(02)
[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适用[J]. 熊亚文,黄雅珠.  人民司法(应用). 2016(31)
[5]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J]. 张明楷.  政治与法律. 2016(02)
[6]罪刑法定的明确性困境及其出路[J]. 劳东燕.  法学研究. 2004(06)



本文编号:3236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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