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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罪状在行政刑法中的适用困境及破解

发布时间:2021-06-24 10:38
  作为维持刑法相对确定性的工具,空白罪状的存在有其必要性,但由于空白罪状的使用需要援引其他法律,因此与刑法自身在构成要件、保护法益方面产生了冲突,在法律实践中陷入了适用困境,本文主要围绕不同部门法间转换条件模糊和前置性规范间缺乏适用标准两个问题展开,在分析了解决空白罪状的适用问题可以重新划定部门法间界限且可以进一步清晰界定犯罪构成要件的积极意义的基础上,借助于行政刑法的具体实践和应用,从强化"侵害法益"核心要件的判断和借助"理清位阶"划分援引的范围,这两个角度来解决空白罪状在实践中的适用困境问题,以期能够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建设。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20,(03)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近年来空白罪状的发展
    (一)发展背景及现状
    (二)存在的问题
        1.部门间的转换条件模糊
        2.前置性规范间缺乏适用标准
二、关于空白罪状的立法建议
    (一)强化“侵害法益”核心要件的判断
    (二)借助“理清位阶”划分援引的范围
三、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我国行政犯定罪模式之反思[J]. 简爱.  政治与法律. 2018(11)
[2]空白罪状适用的规范性解释——以前置性规范为中心[J]. 陈兵.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4(02)
[3]行政刑法属性的论争及其定位[J]. 李晓明.  北方法学. 2008(04)

硕士论文
[1]赵春华案件鉴定疑难问题研究[D]. 陈雷.吉林大学 2018
[2]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研究[D]. 肖雅心.西南政法大学 2017



本文编号:3246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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