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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犯罪行为中的人格要素研究

发布时间:2021-06-24 11:32
  行为是犯罪的核心,作为刑法评价对象的行为,必须是能够征表行为人人格的具有社会意义的身体动静。行为理论中的人格要素包括行为基础人格要素——意识要素;行为中介人格要素—目的要素;行为完整人格要素——社会人格要素。在人工智能犯罪行为中存在着作为基础人格要素的"意识要素"和中介人格要素的"目的要素",但并不存在作为完整人格要素的"社会人格要素"。据此,对于人工智能犯罪,这种不具备人之实但具备了人之能的犯罪模式,针对不同的类型进行人格要素分析,对于把握人工智能犯罪的本质并据此展开理论建构具有重大意义。 

【文章来源】:社科纵横. 2020,35(09)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传统行为理论中的人格要素解读
    (一)因果行为论:基础人格要素
    (二)目的行为论:中介人格要素
    (三)社会行为论:社会人格要素观念
    (四)人格行为论:社会人格要素内容
    (五)否定行为论:推理人格要素
    (六)行为理论中的人格要素提取
三、人工智能犯罪行为中的人格要素解析
四、人工智能犯罪行为的类型化分析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人工智能时代刑事责任与刑罚体系的重构[J]. 刘宪权.  政治与法律. 2018(03)



本文编号:3247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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