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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刑法扩展路径及策略转变

发布时间:2021-06-26 06:28
  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经历了立法层面的间接保护到直接保护的模式转变,以及司法层面的个案探索与规范解释的交替进行的演变轨迹。其基本思路是规制场景的单一化与公民个人信息内涵的扩张。但这种类比隐私权的保护模式已不适应数据开放共享的时代要求以及信息不当滥用的泛化趋势,技术进步也使可识别性标准面临虚化危机。应当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类型构造、规范射程等多方面进行调整,将犯罪的规制链条向全场景延伸。并引入优越利益原则,将其作为社会公共事件等紧急事态下个人信息开放的正当化免责机制。 

【文章来源】:江淮论坛. 2020,(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刑法轨迹演变
    (一)立法层面:从间接保护到直接保护的模式转换
        1.1997年刑法:基于“身份盗窃”的个人信息间接保护模式
        2.《刑法修正案(五)》:从信用卡犯罪切入的直接保护模式
        3.《刑法修正案(七)》和《刑法修正案(九)》:专门处罚条款的正式确立与完善
    (二)司法层面:个案探索与规范解释的交替进行
        1. 刑法司法解释:“身份认证信息”的确认
        2. 刑法个案解释:“推定身份信息”的引入
    (三)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刑法轨迹的基本逻辑
三、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规范错位与规制之失
    (一)防范流转型的犯罪模式无法适应数据滥用的犯罪场景
        1. 过度授权、强制授权等完美绕开了信息流转的知情同意原则。
        2. 在现代信息场景下,滥用个人信息已不必然以非法获取他人信息为前置条件。
        3. 不当滥用行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害不亚于非法流转。
    (二)“公民个人信息”关键词的展开及困境
        1. 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技术对可识别性标准的冲击
        2. 公民个人信息的外延:刑法与《网络安全法》的规制错位
四、关于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策略转换
    (一)行为类型构造:从信息的自主控制转向信息的自主使用
    (二)规范射程界定:公民个人信息概念的部门法统一
    (三)法益边界衔接:公民个人信息的分类立法保护
    (四)优越利益衡量:紧急事态下知情同意原则的豁免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制困境与对策完善——从大数据环境下滥用信息问题切入[J]. 李川.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9(05)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益:个人法益及新型权利之确证——以《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为视角之分析[J]. 刘艳红.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9(05)
[3]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刑法立场转换——基于比较法视野的考察[J]. 储陈城.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9(05)
[4]个人数据保护立法的要义与进路[J]. 张文亮.  江西社会科学. 2018(06)
[5]个人信息保护:从个人控制到社会控制[J]. 高富平.  法学研究. 2018(03)
[6]个人信息刑法保护之界限研究[J]. 陈璐.  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3)
[7]超越身份识别标准——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出发[J]. 岳林.  法律适用. 2018(07)
[8]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思路[J]. 李怀胜.  中国信息安全. 2017(01)
[9]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路径重构[J]. 范为.  环球法律评论. 2016(05)
[10]关于“身份盗窃”行为的入罪化思考[J]. 于志刚.  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1(01)



本文编号:325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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