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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刑法过分工具主义化

发布时间:2021-06-26 09:29
  法律工具主义虽然有其合理性,但不可绝对工具主义化;同理,刑法工具主义亦具有正当性,但刑法过分工具主义化必将导致国家刑罚权的恶性膨胀和公民个人权利与自由的严重萎缩。刑法过分工具主义化在立法上表现为过度犯罪化,在刑事司法上则表现为司法裁量权与解释权的过度扩张。防止刑法过分工具主义化的基本策略是,立法上坚守刑法乃最后手段立场,司法上彻底贯彻执行罪刑法定原则以及严格限制刑法解释。 

【文章来源】:法学家. 2019,(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一、法律工具主义与非工具主义
二、刑法工具主义及其过分工具主义化体现
    (一) 刑法工具主义和非工具主义
    (二) 刑法过分工具主义化之体现
        1. 立法上的体现
        2. 司法上的体现
三、如何防范刑法过分工具主义化
    (一) 坚守刑法乃最后手段立场
    (二) 彻底贯彻执行罪刑法定原则
    (三) 严格限制刑法解释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修订刑法应避免过度犯罪化倾向[J]. 齐文远.  法商研究. 2016(03)
[2]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的法哲学批判[J]. 何荣功.  中外法学. 2015(02)
[3]刑法:“虚拟世界”与“现实社会”的博弈与抉择——从两高“网络诽谤”司法解释说开去[J]. 李晓明.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5(02)
[4]我国应该停止犯罪化的刑事立法[J]. 刘艳红.  法学. 2011(11)
[5]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外在冲突与内在协调[J]. 吴学斌.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9(06)
[6]犯罪化原则与我国的“严打”政策[J]. 游伟,谢锡美.  政治与法律. 2003(01)



本文编号:3251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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