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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理解与适用——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为例

发布时间:2021-06-28 21:35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行为主体应准确界定,防止不当缩小。此罪属于侵害犯或具体危险犯,并非抽象危险犯,应审慎分辨。至于何谓"有传播严重危险",需要进一步细化和界定。而此罪的责任形式虽为故意,但不能对应全部的结果,存在客观的超过要素。另外,此罪还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多个犯罪存在交叉、竞合关系。在行政执法中要注意对行为人责任要素和违法后果进行考察,避免错漏其他可能构成的犯罪。 

【文章来源】:海关与经贸研究. 2020,41(04)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涉及的概念及保护的法益
    (一)相关概念
    (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保护的法益
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构成
    (一)主体及其行为
    (二)结果
        1. 关于侵害犯、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的区分
        2. 关于“有传播严重危险”界定
    (三)责任形式
三、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认定
    (一)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关系
    (二)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关系
    (三)与妨害公务罪及其他有关犯罪的关系
四、其他需辨析的问题
    (一)注意对行政违法的故意和违法后果的考察
    (二)注意适用范围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扩大适用的成因与限制适用的规则[J]. 张明楷.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2(04)
[2]论刑法中的“公共安全”[J]. 曲新久.  人民检察. 2010(09)
[3]“客观的超过要素”概念之提倡[J]. 张明楷.  法学研究. 1999(03)



本文编号:3255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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