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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保护法益新说

发布时间:2021-06-29 08:34
  受贿罪所保护的法益是集体法益,而不是个人法益,现行有关贿赂犯罪保护法益的学说基本上都是立足于个人法益而展开的论述,存在明显的视角混淆。立足于不同个罪强调法益保护的个别化有一定的解释力,但却忽视了受贿罪乃是相互关联的整体,这种人为的分离并不具有制度基础,也不符合集体法益的属性。受贿罪保护的法益乃是民众对公务廉洁性的信赖,其要素包含国家机构运作能力、公务员的不可收买性(廉洁性)、国家决策的公正性与独立性。这种信赖都不会因个别的贿赂行为遭受损害,而是一种真实的累积效应。刑法用于控制国家工作人员的方法有限,避免信任滑坡就是刑法设置受贿罪的合法化根据。 

【文章来源】:江苏行政学院学报. 2020,(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一、 学界有关受贿罪之保护法益的争议及疑问
    (一) 学界有关受贿罪的保护法益的主力学说
        1. 廉洁性说。
        2. 不可收买性说。
        3. 职务行为的公正性说。
    (二) 有关受贿罪的保护法益观点的疑问
        1. 法益保护的抽象性问题。
        2. 逻辑上的矛盾、混淆问题。
        3. 保护法益的判断范畴问题。
二、 受贿罪所保护的法益属于集体法益
    (一) 个体法益与集体法益
    (二) 集体法益属于制度性法益
三、 法益的定义与国家任务之间的关系
    (一) 个罪法益确定的标准:刑事政策的视角
    (二) 法益确定与国家任务
四、 制度的信赖:受贿罪所保护的法益
    (一) 廉政制度是角色期待的定型化
    (二) 受贿犯罪保护的法益是制度型信赖情景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受贿犯罪的保护法益[J]. 张明楷.  法学研究. 2018(01)
[2]贿赂犯罪的保护法益与事后受财行为的定性[J]. 黎宏.  中国法学. 2017(04)
[3]实质解释论的再提倡[J]. 张明楷.  中国法学. 2010(04)
[4]制度与发展关系论纲[J]. 鲁鹏.  中国社会科学. 2002(03)



本文编号:3256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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