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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盗版链接”谈网络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发布时间:2021-07-02 14:20
  以"盗版链接"形式侵犯著作权的现象正愈演愈烈,当运用民法或者行政法难以充分保护法益时,则有必要启动刑法以规制网络空间中的著作权犯罪。而明确盗版链接的违法行为究竟属于正犯行为还是帮助行为,对于认定链接服务提供者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共同犯罪还是单独成立侵犯著作权罪或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根据链接服务提供者所提供链接服务的内容,判断其是否违反了对于链接内容的审查义务,同时考察其主观上对于侵害事实的认知态度,最终确定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21(05)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提供盗版链接行为的法律性质
    (一)提供链接不同于复制发行
        1.刑法意义上的作品“发行”与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发行”内涵不同
        2.“临时复制”不构成对复制权的侵犯
    (二)提供链接属于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二、主观认知与客观归责
    (一)避风港原则在确定主观心态中的适用
    (二)审查义务与主观心态
        1.“单纯的网络技术服务”是区分深度链接与正常链接的关键
        2.归责原则与主观心态
三、提供盗版链接行为与共同犯罪
    (一)提供正常链接:侵犯著作权罪的帮助犯
        1.片面帮助犯
        2.帮助犯的成立要件
        3.侵犯著作权罪的帮助犯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之竞合
    (二)提供深度链接:侵犯著作权罪的共同正犯
四、链接服务提供者单方构成犯罪时的责任认定
    (一)提供正常链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二)提供深度链接:侵犯著作权罪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J]. 张明楷.  政治与法律. 2016(02)
[2]搜索引擎恶意链接行为的刑法评价[J]. 于志刚.  人民检察. 2010(12)
[3]论“网络传播行为”的界定及其侵权认定[J]. 王迁.  法学. 2006(05)
[4]论著作权法中“发行”行为的界定——兼评“全球首宗BT刑事犯罪案”[J]. 王迁.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6(03)



本文编号:326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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