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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租机动车后质押借款类案件的争点与分析

发布时间:2021-07-06 12:52
  <正>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先在汽车租赁公司租赁机动车,再将机动车质押,向他人骗取借款的案件,一段时期以来在全国各地多发,即用前行为骗来的机动车作为后行为骗取借款的道具。该类刑事案件的诈骗行为方式大同小异,但报案后的处理及各地裁判结果差异很大。笔者以"骗租车辆后质押借款的基本事实"为考察对象,通过分析和论证,以期能对司法办案有所裨益。一、类案裁判观点梳理审视"两头骗"汽车租赁判决书的裁判,归纳得出该类案件的认定大致有以下四种观点: 

【文章来源】:人民检察. 2019,(18)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类案裁判观点梳理
二、“取得既遂型”案件性质的认定
    (一)后行为之罪与非罪的界分
    (二)前、后两罪的关系
三、“非取得既遂型”案件性质的认定
四、骗租机动车后质押借款类案件的司法认定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权利外观责任与诈骗犯罪——对二维码案、租车骗保案、冒领存款案的刑民解读[J]. 杨志琼.  政法论坛. 2017(06)
[2]租车诈骗中的法律适用[J]. 郭晓东,刘轩.  中国检察官. 2017(10)
[3]合同诈骗罪的特殊类型之“两头骗”:定性与处理[J]. 陈兴良.  政治与法律. 2016(04)
[4]租车抵押获利行为的定性及数额认定[J]. 刘宗武.  中国检察官. 2015(12)
[5]租赁汽车质押借款行为的法律分析[J]. 乔大元.  法学杂志. 2009(10)



本文编号:3268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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