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平台信用消费贷款套现的刑法适用研究
发布时间:2021-07-07 17:25
第三方支付平台信用消费贷款是一种新型消费支付产品,这种产品本来的目的在于增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用户粘性,属于传统支付结算手段的一种补充。但伴随着年轻人消费方式逐渐地提前化,本来作为“调剂品”的信用消费贷款服务反而成为成为消费领域的“新宠”。目前,第三方支付平台信用消费贷款主要有“蚂蚁花呗”、“京东白条”以及“任性付”等。这些产品进一步刺激了个体消费欲望,促进了国内消费市场的进一步拓展。但这些信用消费贷款服务产品推出的本来目的在于促进消费,而不在于向用户提供任意目的的资金支持。因此,这种服务并不支持用户将额度提现的操作。但正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目前,不法分子利用电商平台推出的个人信用支付产品进行套现的现象层出不穷,但载司法实践中对这些行为却缺乏相对统一地处理模式。因此,本文对第三方支付平台信用消费贷款套现的行为予以归类,主要分为套黑单式诈骗、“冒用型”套现及“组织型”套现三种行为模式,并对其中的“冒用”行为模式辅之以典型案例进行对争议点予以分析,阐述并论证电商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信用消费贷款套现的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炼其中的审判原则和学术研究原则,为审判和学术...
【文章来源】: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
【文章页数】:6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第三方支付平台消费贷款服务套现行为概述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信用消费贷款服务套现行为的概念
二、行为社会危害性分析
三、问题成因分析
四、基于实证研究的套现犯罪类型化
(一)“套黑单”式诈骗
(二)“冒用型”套现
(三)“组织型”套现
第二章 “冒用型”套现行为的刑法适用研究
一、典型案情简介及争议点明晰
二、“冒用型”套现行为犯罪对象的属性解读
(一)网络信用消费贷款服务属于机器行为
(二)本案中的犯罪对象并非机器
三、“冒用型”套现行为被害人认定问题研究
四、网络信用消费贷款服务服务模式的属性解读
第三章 “组织型”套现的刑法适用研究
一、典型案例案情及争议点明晰
二、网络信用消费贷款服务同“虚拟信用卡”的界分研究
(一)网络信用消费贷款服务不具备信用卡的事实特征
(二)网络信用消费贷款服务不具备信用卡的法律特征
三、“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行为模式的解读
(一)“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金融学理解
(二)“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刑法学理解
四、“组织型”套现的刑法适用再解读
第四章 第三方支付平台消费信用贷款业务套现的刑法启示
一、在刑法解释中应当坚持客观解释论
二、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对涉罪行为性质做出判断
三、在法定犯的研究时应当坚持二次违法性理论
四、在行政法领域应当针对信用消费贷款进行专门性立法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利用第三方支付非法取财的刑法规制误区及其匡正[J]. 杨志琼. 政治与法律. 2018(12)
[2]论第三方网络支付方式下套现行为的刑法定性——以支付宝“蚂蚁花呗”为例[J]. 张雪燕. 广东开放大学学报. 2018(04)
[3]从首例利用“蚂蚁花呗”套现案例探析相关套现行为的本质属性[J]. 王国平. 法律适用(司法案例). 2018(10)
[4]网络信用套现行为的定性——以“蚂蚁花呗”套现第一案为视角[J]. 田磊,陈书光.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8(02)
[5]从蚂蚁花呗看无现金社会侵财犯罪的特点[J]. 陈丽然.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8(01)
[6]虚假交易下的蚂蚁花呗风险防范[J]. 何泽麒. 时代金融. 2017(29)
[7]新型支付方式背景下侵财犯罪定性之探讨[J]. 童云峰.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7(05)
[8]网络侵财犯罪刑法规制与定性的基本问题[J]. 刘宪权. 中外法学. 2017(04)
[9]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套现行为的刑法规制——以支付宝“蚂蚁花呗”为例[J]. 刘子巍.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7(03)
[10]网络时代刑法客观解释新塑造:“主观的客观解释论”[J]. 刘艳红.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3)
硕士论文
[1]电商平台个人信用支付产品套现的刑法规制[D]. 孙艳秋.华东政法大学 2018
[2]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转移资金行为的定性研究[D]. 王顺达.华东政法大学 2018
本文编号:3270051
【文章来源】: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
【文章页数】:65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第三方支付平台消费贷款服务套现行为概述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信用消费贷款服务套现行为的概念
二、行为社会危害性分析
三、问题成因分析
四、基于实证研究的套现犯罪类型化
(一)“套黑单”式诈骗
(二)“冒用型”套现
(三)“组织型”套现
第二章 “冒用型”套现行为的刑法适用研究
一、典型案情简介及争议点明晰
二、“冒用型”套现行为犯罪对象的属性解读
(一)网络信用消费贷款服务属于机器行为
(二)本案中的犯罪对象并非机器
三、“冒用型”套现行为被害人认定问题研究
四、网络信用消费贷款服务服务模式的属性解读
第三章 “组织型”套现的刑法适用研究
一、典型案例案情及争议点明晰
二、网络信用消费贷款服务同“虚拟信用卡”的界分研究
(一)网络信用消费贷款服务不具备信用卡的事实特征
(二)网络信用消费贷款服务不具备信用卡的法律特征
三、“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行为模式的解读
(一)“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金融学理解
(二)“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刑法学理解
四、“组织型”套现的刑法适用再解读
第四章 第三方支付平台消费信用贷款业务套现的刑法启示
一、在刑法解释中应当坚持客观解释论
二、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对涉罪行为性质做出判断
三、在法定犯的研究时应当坚持二次违法性理论
四、在行政法领域应当针对信用消费贷款进行专门性立法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利用第三方支付非法取财的刑法规制误区及其匡正[J]. 杨志琼. 政治与法律. 2018(12)
[2]论第三方网络支付方式下套现行为的刑法定性——以支付宝“蚂蚁花呗”为例[J]. 张雪燕. 广东开放大学学报. 2018(04)
[3]从首例利用“蚂蚁花呗”套现案例探析相关套现行为的本质属性[J]. 王国平. 法律适用(司法案例). 2018(10)
[4]网络信用套现行为的定性——以“蚂蚁花呗”套现第一案为视角[J]. 田磊,陈书光.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8(02)
[5]从蚂蚁花呗看无现金社会侵财犯罪的特点[J]. 陈丽然. 浙江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8(01)
[6]虚假交易下的蚂蚁花呗风险防范[J]. 何泽麒. 时代金融. 2017(29)
[7]新型支付方式背景下侵财犯罪定性之探讨[J]. 童云峰.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7(05)
[8]网络侵财犯罪刑法规制与定性的基本问题[J]. 刘宪权. 中外法学. 2017(04)
[9]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套现行为的刑法规制——以支付宝“蚂蚁花呗”为例[J]. 刘子巍.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7(03)
[10]网络时代刑法客观解释新塑造:“主观的客观解释论”[J]. 刘艳红.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7(03)
硕士论文
[1]电商平台个人信用支付产品套现的刑法规制[D]. 孙艳秋.华东政法大学 2018
[2]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转移资金行为的定性研究[D]. 王顺达.华东政法大学 2018
本文编号:327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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