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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驶入高速逆行行为的刑法评价

发布时间:2021-07-08 07:24
  对于电动自行车进入高速公路逆向行驶的案件,不能一味地以行政处罚的方式予以处理,还应适当采用刑事制裁的方式。行为人故意为之,足以造成不特定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这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本质特征,也不违背罪刑法定基本原则,同时有利于维护高速公路上的行车安全。 

【文章来源】:中国检察官. 2019,(20)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缘起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其他危险方法”的理解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过形式判定



本文编号:327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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