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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与《刑法》衔接实施的基点、问题与路径

发布时间:2021-07-12 08:39
  基于《监察法》的宪法性法律地位和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等理论基点,《监察法》的有效实施需《刑法》与之有机衔接。然而,《刑法》在相应职务犯罪主体及相关犯罪对象、罪名体系、刑罚配置和认罪认罚从宽规定等方面,存在与《监察法》不相对接的诸多问题,使得依《监察法》意图实现的监察全覆盖等目标难以实现,并会滋生新的权力滥用风险。《监察法》与《刑法》衔接实施以上问题的有效解决,应是基于以上理论基点,通过法律解释和刑法修正的路径,完善《刑法》相应规定的司法适用规则和立法规范设置。 

【文章来源】:现代法学. 2020,42(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5 页

【文章目录】:
一、《监察法》与《刑法》衔接实施的理论基点
    (一)《监察法》的宪法性法律地位
    (二)国家治理的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和要求
二、《监察法》与《刑法》衔接实施的当前问题
    (一)《刑法》与《监察法》在职务犯罪主体上的不对接
        1.《监察法》规定的职务犯罪主体范围远大于《刑法》规定的职务犯罪主体范围
        2.《刑法》与《监察法》的职务犯罪主体范围不同直接影响《监察法》的有效实施
    (二)《刑法》与《监察法》在相关犯罪对象上的不对接
    (三)《刑法》与《监察法》在相关诉讼阶段上的不对接
    (四)《刑法》与《监察法》在腐败治理目标上的不对接
    (五)《刑法》与《监察法》在认罪认罚从宽上的不对接
三、《监察法》与《刑法》衔接实施的实现路径
    (一)出台法律解释解决那些可解释的不对接问题
        1.将“留置场所”解释到现行《刑法》规定的“监管机构”中
        2.将“监察机关”“监察人员”分别解释进现行《刑法》规定的“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畴之中
        3.将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出激励性从宽解释
    (二)启动《刑法》修订解决那些立法性的不对接问题
        1.修订《刑法》中有关“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相应规定
        2.修改《刑法》中有关犯罪对象的规定。
        3.修改《刑法》中有关“刑事诉讼中”的规定
        4.优化贿赂犯罪的罪状表述和精简罪名
        5.完善职务犯罪的刑罚配置
        6.在《刑法》相应规定中增加认罪认罚的相应激励性立法规定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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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察法与刑法的衔接协调与规范运行[J]. 陈伟.  中外法学. 2019(02)
[3]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若干问题研究[J]. 王秀梅,黄玲林.  法学论坛. 2019(02)
[4]论《监察法》实施对刑事实体法的影响及完善[J]. 李翔.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1)
[5]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位阶对接和法法衔接问题研究[J]. 张能全.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19(01)
[6]中国行贿罪的刑事立法困境及其完善[J]. 王军明.  当代法学. 2019(01)
[7]认罪认罚从宽与自首坦白[J]. 樊崇义.  人民法治. 2019(01)
[8]论认罪认罚协商机制的构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中的问题的检讨与反思[J]. 王飞.  政治与法律. 2018(09)
[9]监察与司法衔接的价值基础、核心要素与规则构建[J]. 吴建雄,王友武.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18(04)
[10]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司法渎职犯罪立法反思与前瞻[J]. 陈伟,赵赤.  刑法论丛. 2017(04)



本文编号:3279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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