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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管实质刑法化及其限制研究

发布时间:2021-07-12 08:35
  行政监管行为实质刑法化的表现,具体体现为通过确定填充或解释刑法构成要件要素的参数标准、技术标准、指数标准以及"违反法律规定"中的具体类型,调整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之间的临界点,将原本的行政违法行为转处为"刑事犯罪"。在法定犯的认定上更多的是由行政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的"单行道",司法机关缺乏对行政机关认定构成行政犯罪的标准和参数的实质性审核。基于刑事司法对于认定犯罪的最终决定权,对于涉及刑法中"参数、指数、技术标准类"的构成要件要素应当有司法机关的自我版本;在法定犯的"违法国家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判断中,应当构建明确的空白罪状补充规则。在行政机关认定行为"构成犯罪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不应当是一种"单向移送"的"单行道",而应当是允许司法机关按照其认定法定犯的标准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再次移送给行政机关追究行政责任的"双向移送"的"双行道"。 

【文章来源】:政治与法律. 2019,(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行政监管实质刑法化的表现
二、行政监管实质刑法化的危害
    (一) 行政监管实质刑法化导致刑事立法主体的“多元化”
    (二) 行政监管实质刑法化导致犯罪化呈现“碎片化”
    (三) 行政监管实质刑法化导致社会治理“过度刑法化”
三、行政监管实质刑法化的应对
    (一) “语义解释类”构成要件要素的判断需要遵守刑法的解释规则
    (二) “参数、指数、技术标准类”构成要件要素应当有司法机关的标准
    (三) 对“违法国家规定”类构成要件要素, 应当构建明确的空白罪状补充规则
四、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法域冲突的排除:立场、规则与适用[J]. 于改之.  中国法学. 2018(04)
[2]构成要素行政性标准的过罪化风险与防范[J]. 孙国祥.  法学. 2017(09)
[3]《关于审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J]. 周峰,党建军,陆建红,杨华.  人民司法(应用). 2017(25)
[4]避免将行政违法认定为刑事犯罪:理念、方法与路径[J]. 张明楷.  中国法学. 2017(04)
[5]行政犯违法性判断的从属性和独立性研究[J]. 孙国祥.  法学家. 2017(01)
[6]罪刑法定原则中空白罪状的追问[J]. 刘树德.  法学研究. 2001(02)



本文编号:3279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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