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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解释论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司法适用——基于《刑法修正案(九)》以来裁判文书样本的分析

发布时间:2021-07-14 04:30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在司法适用中与多罪名纠缠,兜底条款内容泛化,对罪量要素认识不一致,犯罪竞合处理不明确。这根源于对该罪名性质认识不清,导致对法益界定不明,网络空间使得传统罪量因素认定方法失灵。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属于实质预备犯,不属于独立规定的违法犯罪类型,本质是对网络犯罪预备行为的单独量刑规则,对网络犯罪预备行为不再适用刑法总则预备犯的规定;超过预备行为的情形可能构成牵连犯、想象竞合犯情形下,应按照从一重处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法益是网络犯罪预备行为对重大法益或者大量法益造成的特定危险。以法益作为解释该罪的指导原则,对利用网络信息发布一般违法信息的不应纳入本罪处理,防止兜底性行为扩张。对法益侵害要素应着重考虑违法犯罪信息的数量、传播面等罪量因素。 

【文章来源】:法律适用. 2019,(1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文章目录】:
引言
一、实证分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认定的分歧
    (一)多罪名的纠缠
    (二)兜底条款内容泛化
    (三)罪量要素认定的含混
    (四)罪名竞合说理的阙如
二、抽丝剥茧: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认定困境成因
    (一)法益不明晰导致说理不清
    (二)罪名体系定位不同决定了罪质评价分歧
    (三)网络空间使得罪量因素认定失灵
三、法益解释的路径构建
    (一)解释路径的建构:以法益作为解释指导
        1.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罪名体系决定了保护法益
        2. 法益解释的逻辑路径
    (二)法益解释对行为方式认定的限制性作用
    (三)法益解释对罪量要素的解释的指导作用
    (四)法益解释对罪名竞合的指引作用
        1.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不构成与其他犯罪预备犯的竞合。
        2. 择一重罪处罚原则适用于侵害多种法益的情形。
    (五)法益解释司法适用的技术保障路径
结语



本文编号:3283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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