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罪视角下的虐待儿童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7-14 22:24
近年来,虐待儿童行为持续引发着社会公众与法学理论界的广泛关注。《刑法》作为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在调整虐待儿童行为方面自然应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我国《刑法》中并无独立的“虐待儿童罪”,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故意伤害罪、遗弃罪、寻衅滋事罪与侮辱罪等罪名也无法全面恰当地评价虐童行为的特殊性。因此,在综合考量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本文选择以较为合适的虐待罪为视角研究虐待儿童问题,试图通过讨论完善虐待罪的不足以达到更好地处理日益猖獗的虐待儿童行为的目的。2015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在虐待罪项下增设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扩大了此类犯罪的实施主体范围。另外还放宽了自诉的限制,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儿童的保护。然而虐待罪在处理虐待儿童的案件上仍存在一些局限,如犯罪主体范围狭窄、刑罚设置不合理、自诉限制过重、情节恶劣认定标准模糊、与相关罪名界限不明、司法鉴定中未周全考虑到儿童生理与心理特殊性等问题。这些问题均阻碍了对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学评价,因此亟待分析解决。研究认为,应在充分考虑儿童生理与心理特点的基础上尝试在司法鉴定环节中为儿童设置有别于成人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并将精神损害评估...
【文章来源】:青岛大学山东省
【文章页数】:3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虐待儿童问题概述
一、虐待儿童的概念界定及常见情形
(一)虐待儿童的概念界定
(二)虐待儿童的常见情形
二、虐待儿童的刑事违法性分析
(一)虐待儿童行为被国际社会共同抵制
(二)虐待儿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三)虐待儿童行为具有刑法可罚性
三、以虐待罪调整虐待儿童行为的原因分析
(一)增设虐待儿童罪欠合理
(二)其他相关罪名在处理虐待儿童行为时有欠缺
第二章 立法规定中存在的问题
一、犯罪主体规定的不足
(一)“家庭成员”界定范围狭隘
(二)忽视了传统观念外的犯罪主体
二、刑罚设置不合理
(一)刑罚偏轻
(二)对不同情节的刑罚设置不均衡
三、自诉设置欠合理
(一)虐待罪不符合自诉罪名的基本属性
(二)儿童自诉困难
(三)纵容了家庭成员间的虐待行为
第三章 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情节恶劣”认定标准问题
(一)主观方面的界定
(二)客观方面的界定
二、虐待罪与其它评价虐待儿童行为的罪名间的界定问题
(一)本罪与遗弃罪的界定
(二)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定
三、司法鉴定未为儿童设立单独标准
第四章 完善以虐待罪规制虐待儿童行为的法律思考
一、立法规定方面
(一)犯罪主体去身份化
(二)合理调整虐待罪的法定刑
(三)将虐待罪转化为完全的公诉罪名
二、司法实践方面
(一)区分儿童与成年人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二)关于儿童精神损害的评估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285008
【文章来源】:青岛大学山东省
【文章页数】:33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虐待儿童问题概述
一、虐待儿童的概念界定及常见情形
(一)虐待儿童的概念界定
(二)虐待儿童的常见情形
二、虐待儿童的刑事违法性分析
(一)虐待儿童行为被国际社会共同抵制
(二)虐待儿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三)虐待儿童行为具有刑法可罚性
三、以虐待罪调整虐待儿童行为的原因分析
(一)增设虐待儿童罪欠合理
(二)其他相关罪名在处理虐待儿童行为时有欠缺
第二章 立法规定中存在的问题
一、犯罪主体规定的不足
(一)“家庭成员”界定范围狭隘
(二)忽视了传统观念外的犯罪主体
二、刑罚设置不合理
(一)刑罚偏轻
(二)对不同情节的刑罚设置不均衡
三、自诉设置欠合理
(一)虐待罪不符合自诉罪名的基本属性
(二)儿童自诉困难
(三)纵容了家庭成员间的虐待行为
第三章 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情节恶劣”认定标准问题
(一)主观方面的界定
(二)客观方面的界定
二、虐待罪与其它评价虐待儿童行为的罪名间的界定问题
(一)本罪与遗弃罪的界定
(二)本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定
三、司法鉴定未为儿童设立单独标准
第四章 完善以虐待罪规制虐待儿童行为的法律思考
一、立法规定方面
(一)犯罪主体去身份化
(二)合理调整虐待罪的法定刑
(三)将虐待罪转化为完全的公诉罪名
二、司法实践方面
(一)区分儿童与成年人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二)关于儿童精神损害的评估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285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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