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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利用个人金融信息行为刑法规制强化论

发布时间:2021-07-15 08:30
  基于非法利用个人金融信息行为凸显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惩治侵财犯罪上游行为的需要,以及推进我国信息网络化发展的需要等,应强化对非法利用个人金融信息行为的刑法规制。然而,现行刑法尚未突出对非法利用个人金融信息行为的规制,也未与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行政法律法规相衔接;当前对非法利用个人金融信息行为的刑事司法规制也尚存定罪量刑缺乏统一性的突出问题。对此,在立法层面,应增设非法使用个人金融信息罪,并完善相关民事法律和行政法规;在司法层面,应调整司法解释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倍化标准规定,增设目的要素不同情况下的法定刑升格标准,并在对"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解释中增加列举未尽之意的表述。 

【文章来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9,22(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目次
一、非法利用个人金融信息行为刑法规制强化之必要
    (一) 非法利用个人金融信息行为凸显严重社会危害性
    (二) 惩治侵财犯罪上游行为的需要
    (三) 推进我国信息网络化发展的现实需要
        1. 提升信息化水平的需要
        2. 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
二、非法利用个人金融信息行为刑事立法规制之缺憾
    (一) 应受刑事处罚之非法利用个人金融信息行为未受规制
    (二) 未与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行政法律法规相衔接
三、非法利用个人金融信息行为刑事司法规制之疏忽
    (一) 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倍化标准规定不甚合理
    (二) 规定了目的要素不同情况下的入罪标准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定刑升格标准
    (三) 对“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并不周延
四、非法利用个人金融信息行为刑法规制强化之路径
    (一) 立法路径:相关法律规定的完善和协调
        1. 非法使用个人金融信息罪的增设
        2. 完善相关民事法律和行政法规
    (二) 司法途径:司法的适度扩张
        1. 调整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倍化标准规定
        2. 增设目的要素不同情况下的法定刑升格标准
        3. 在对“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解释中增加列举未尽之意的表述
五、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大数据时代电子商务用户信息保护[J]. 裘坚杰.  中国科技信息. 2016(13)
[2]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模式选择[J]. 孙政伟.  图书馆学研究. 2016(09)
[3]大数据时代下电子商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及保护[J]. 邵若男.  商. 2015(23)
[4]谁应为互联网时代的中立行为买单?[J]. 车浩.  中国法律评论. 2015(01)
[5]个人金融信息共享与隐私权的保护[J]. 李朝晖.  特区实践与理论. 2008(03)



本文编号:3285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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