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交叉规范本质的立法论与解释论考察——以涉刑私募基金为考察对象
发布时间:2021-07-15 15:42
当前刑民交叉研究没有把握好规范本质,没有认识到法规竞合才是有关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竞合、牵连的真正原因。审视刑民交叉的规范本质有立法论和解释论两大维度,规范竞合处理应遵循法秩序统一要求,刑民立法目的一致时二者应保持一致解释,不一致时可相对独立,但应通过法益衡量选择优先方案。程序上,刑民交叉需依具体条件选择"刑民并行""先刑后民"或"先民后刑"等不同处理方式。针对股权众筹这种新型资金募集方式,刑民立法目的保持高度一致,刑法适用原则应限缩为"虚假型基金犯罪"的情形,刑法即便介入,须以民商立法作为重要的约束前提。涉刑私募基金的合同效力认定应从私益与公益、立法目的与规范性质、实质与形式等方面进行法益衡量。有关涉案财产的程序法益平衡,应当从"公法优先、民事为辅"校正为私法优先原则。
【文章来源】:社会科学研究. 2020,(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部分图文】:
涉罪私募基金案件数量变化趋势图
图1 涉罪私募基金案件数量变化趋势图三是私募基金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涉及的罪名主要集中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据分析显示,私募基金涉嫌犯罪主要涉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共计296件),其他分别涉及侵犯财产类犯罪(55件),贪污贿赂类犯罪(8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4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犯罪(2件)。
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中,涉及最多的罪名则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共计245件。其后按数量排序依次为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等。刑法之所以偏好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来打击私募基金的违法行为,这与传统金融刑法的“金融抑制”理念有关。③私募基金受刑法规制具体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情况是私募创新因无相关前置法规范而踏入刑事雷区,此类情形可称之为“私募创新型非法集资犯罪”;另一种情形是以合法的私募形式来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可称为“虚假私募型非法集资犯罪”。④刑法规制重点为后一种情况,但在传统理念支配下,有关金融刑事政策习惯于用“非法”和“变相”的理由调整商人行为,这样的结果定然是制度性制造犯罪交叉。⑤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把握刑民交叉的本质,处理好程序与实体问题[J]. 李有星. 法律适用. 2019(16)
[2]从“分野”到“融合” 刑事违法判断的相对独立性[J]. 简爱. 中外法学. 2019(02)
[3]刑民交叉案件的刑法适用[J]. 陈兴良.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9(02)
[4]法域冲突的排除:立场、规则与适用[J]. 于改之. 中国法学. 2018(04)
[5]中国股权众筹的规制逻辑和模式选择[J]. 黄辉. 现代法学. 2018(04)
[6]论投资型众筹权益份额流动困境的破解[J]. 汪青松. 社会科学研究. 2018(04)
[7]民刑交叉诉讼关系处理的规则与法理[J]. 张卫平. 法学研究. 2018(03)
[8]互联网金融时代下的金融风险及其刑事规制——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分析重点[J]. 郝艳兵. 当代法学. 2018(03)
[9]股权众筹及其运作平台的法律性质分析[J]. 孙亚贤. 理论月刊. 2018(02)
[10]互联网股权众筹的刑法规制问题论纲[J]. 阴建峰,刘雪丹.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8(01)
本文编号:3285994
【文章来源】:社会科学研究. 2020,(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0 页
【部分图文】:
涉罪私募基金案件数量变化趋势图
图1 涉罪私募基金案件数量变化趋势图三是私募基金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涉及的罪名主要集中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据分析显示,私募基金涉嫌犯罪主要涉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共计296件),其他分别涉及侵犯财产类犯罪(55件),贪污贿赂类犯罪(8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4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犯罪(2件)。
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中,涉及最多的罪名则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共计245件。其后按数量排序依次为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等。刑法之所以偏好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来打击私募基金的违法行为,这与传统金融刑法的“金融抑制”理念有关。③私募基金受刑法规制具体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情况是私募创新因无相关前置法规范而踏入刑事雷区,此类情形可称之为“私募创新型非法集资犯罪”;另一种情形是以合法的私募形式来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可称为“虚假私募型非法集资犯罪”。④刑法规制重点为后一种情况,但在传统理念支配下,有关金融刑事政策习惯于用“非法”和“变相”的理由调整商人行为,这样的结果定然是制度性制造犯罪交叉。⑤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把握刑民交叉的本质,处理好程序与实体问题[J]. 李有星. 法律适用. 2019(16)
[2]从“分野”到“融合” 刑事违法判断的相对独立性[J]. 简爱. 中外法学. 2019(02)
[3]刑民交叉案件的刑法适用[J]. 陈兴良.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9(02)
[4]法域冲突的排除:立场、规则与适用[J]. 于改之. 中国法学. 2018(04)
[5]中国股权众筹的规制逻辑和模式选择[J]. 黄辉. 现代法学. 2018(04)
[6]论投资型众筹权益份额流动困境的破解[J]. 汪青松. 社会科学研究. 2018(04)
[7]民刑交叉诉讼关系处理的规则与法理[J]. 张卫平. 法学研究. 2018(03)
[8]互联网金融时代下的金融风险及其刑事规制——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分析重点[J]. 郝艳兵. 当代法学. 2018(03)
[9]股权众筹及其运作平台的法律性质分析[J]. 孙亚贤. 理论月刊. 2018(02)
[10]互联网股权众筹的刑法规制问题论纲[J]. 阴建峰,刘雪丹.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8(01)
本文编号:3285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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