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认定标准探析
发布时间:2021-07-19 09:06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条罪名,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由于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司法实务中对该罪的适用经常出现分歧,可以参考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认定思路,对于出售伪造的发票、虚开发票的行为人被抓获后,随即从其家中、车上查获虚假发票,除非有证据证实查获发票并非用于出售或虚开,一般以出售伪造的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一罪论处。而在认定虚开发票罪或其他发票类犯罪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成为一条可供选择较为稳妥的路径。这或许是持有型罪名的司法价值所在,也是刑法规定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意义所在。
【文章来源】:中国检察官. 2019,(18)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裁判文书摘录】
【争议焦点】
【持有型犯罪的再梳理】
【持有伪造的发票数量巨大的认定标准】
本文编号:3290419
【文章来源】:中国检察官. 2019,(18)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裁判文书摘录】
【争议焦点】
【持有型犯罪的再梳理】
【持有伪造的发票数量巨大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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