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转移资金行为的定性研究
发布时间:2021-07-20 13:21
在21世纪的今天,伴随着计算机、互联网、人工智能等科学技术的全面普及和日新月异,包括电子支付和网络移动支付在内的新型支付方式正在全球范围内展现出旺盛的生命力。以数字化为主要特征的新型支付方式具有便捷、高效、可操作性强等传统支付方式所不能比拟的优势。然而,由线下到线上支付方式的转变对于交易安全的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解决了长期困扰交易主体的诚信与安全问题。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支付工具,并从根本上改变着人们的生活。但与此同时,以他人支付宝账户资金为对象的侵财犯罪正呈现高发态势,必须引起司法工作人员及理论研究者的高度重视。为此,本文在对实践中以他人支付宝账户资金为对象的侵财犯罪进行归纳总结的基础上,结合刑法相关理论对新型支付背景下的侵财犯罪进行了系统的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中有效打击此类犯罪提供理论支撑。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转移资金行为的类型及司法认定。该部分首先分析了实践中以他人支付宝账户资金为对象的犯罪行为类型,主要有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余额、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绑定银行卡资金与冒...
【文章来源】: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
【文章页数】:5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二、现有文献综述
三、主要研究方法
四、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 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转移资金行为的类型及司法认定
第一节 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转移资金行为的类型
一、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余额的行为
二、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绑定银行卡资金的行为
三、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内蚂蚁花呗的行为
第二节 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转移资金行为的司法认定
一、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余额行为的司法认定
二、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绑定银行卡资金行为的司法认定
三、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内蚂蚁花呗行为的司法认定
第二章 支付宝账户与信用卡支付方式的关系研究
第一节 支付宝公司与刑法中的金融机构
一、支付宝的产生背景及业务现状
二、金融法中的金融机构与刑法中的金融机构
第二节 支付宝账户资金与信用卡支付方式的关系
一、支付宝账户余额与信用卡支付方式的关系
二、支付宝账户绑定银行卡与信用卡的关系
三、蚂蚁花呗与信用卡支付方式的关系
第三章 刑法视野下支付宝账户资金的性质认定
第一节 支付宝账户资金的类型
一、“余额型”资金
二、“透支型”资金
第二节 将支付宝账户资金视为财产性利益之合理性辨析
一、财产性利益的范围并不明确
二、财产性利益与财物存在本质区别
三、将财产性利益解释为财物存在罪刑法定原则符合性上的疑问
第三节 将支付宝账户资金视为财物之可行性分析
一、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刑法中的财物:以货币的数字化为例
二、“余额型”资金属于数字化的财物
三、“透支型”资金属于数字化的财物
第四章 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转移资金行为的定性争议及解决
第一节 现有理论观点综述
一、盗窃罪说
二、诈骗罪说
第二节 “诈骗罪说”之证成
一、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的行为属于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
二、支付宝公司而非支付宝程序陷入了错误认识——基于机器能否被骗的思考
三、支付宝公司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处分了用户的财物
第三节 “盗窃罪说”之否定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人工智能时代的“内忧”“外患”与刑事责任[J]. 刘宪权. 东方法学. 2018(01)
[2]网络移动支付环境下信用卡诈骗罪定性研究[J]. 刘宪权,李舒俊. 现代法学. 2017(06)
[3]论非法使用他人第三方网络支付账户行为之定性——以支付宝为例[J]. 何俊.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17(03)
[4]网络中财产性利益的刑法保护模式探析[J]. 任彦君. 法商研究. 2017(05)
[5]论新型支付方式下网络侵财犯罪的定性[J]. 刘宪权. 法学评论. 2017(05)
[6]网络侵财犯罪刑法规制与定性的基本问题[J]. 刘宪权. 中外法学. 2017(04)
[7]第三方支付对商业银行经营的影响[J]. 冷颖超. 商场现代化. 2017(13)
[8]转移他人支付宝钱款行为定性分析——兼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竞合关系[J]. 赵运锋.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7(03)
[9]秘密转移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行为的定性——以支付宝为例[J]. 吴波.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7(03)
[10]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及其保护路径[J]. 陈兴良. 中国法学. 2017(02)
本文编号:3292902
【文章来源】: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
【文章页数】:58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二、现有文献综述
三、主要研究方法
四、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 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转移资金行为的类型及司法认定
第一节 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转移资金行为的类型
一、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余额的行为
二、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绑定银行卡资金的行为
三、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内蚂蚁花呗的行为
第二节 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转移资金行为的司法认定
一、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余额行为的司法认定
二、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绑定银行卡资金行为的司法认定
三、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内蚂蚁花呗行为的司法认定
第二章 支付宝账户与信用卡支付方式的关系研究
第一节 支付宝公司与刑法中的金融机构
一、支付宝的产生背景及业务现状
二、金融法中的金融机构与刑法中的金融机构
第二节 支付宝账户资金与信用卡支付方式的关系
一、支付宝账户余额与信用卡支付方式的关系
二、支付宝账户绑定银行卡与信用卡的关系
三、蚂蚁花呗与信用卡支付方式的关系
第三章 刑法视野下支付宝账户资金的性质认定
第一节 支付宝账户资金的类型
一、“余额型”资金
二、“透支型”资金
第二节 将支付宝账户资金视为财产性利益之合理性辨析
一、财产性利益的范围并不明确
二、财产性利益与财物存在本质区别
三、将财产性利益解释为财物存在罪刑法定原则符合性上的疑问
第三节 将支付宝账户资金视为财物之可行性分析
一、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刑法中的财物:以货币的数字化为例
二、“余额型”资金属于数字化的财物
三、“透支型”资金属于数字化的财物
第四章 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转移资金行为的定性争议及解决
第一节 现有理论观点综述
一、盗窃罪说
二、诈骗罪说
第二节 “诈骗罪说”之证成
一、冒用他人支付宝账户的行为属于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
二、支付宝公司而非支付宝程序陷入了错误认识——基于机器能否被骗的思考
三、支付宝公司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处分了用户的财物
第三节 “盗窃罪说”之否定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人工智能时代的“内忧”“外患”与刑事责任[J]. 刘宪权. 东方法学. 2018(01)
[2]网络移动支付环境下信用卡诈骗罪定性研究[J]. 刘宪权,李舒俊. 现代法学. 2017(06)
[3]论非法使用他人第三方网络支付账户行为之定性——以支付宝为例[J]. 何俊.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学报. 2017(03)
[4]网络中财产性利益的刑法保护模式探析[J]. 任彦君. 法商研究. 2017(05)
[5]论新型支付方式下网络侵财犯罪的定性[J]. 刘宪权. 法学评论. 2017(05)
[6]网络侵财犯罪刑法规制与定性的基本问题[J]. 刘宪权. 中外法学. 2017(04)
[7]第三方支付对商业银行经营的影响[J]. 冷颖超. 商场现代化. 2017(13)
[8]转移他人支付宝钱款行为定性分析——兼论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竞合关系[J]. 赵运锋.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7(03)
[9]秘密转移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行为的定性——以支付宝为例[J]. 吴波.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7(03)
[10]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及其保护路径[J]. 陈兴良. 中国法学. 2017(02)
本文编号:3292902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falunwen/32929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