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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国家安全观视角下我国间谍罪立法问题检视与修正建议

发布时间:2021-07-20 13:03
  我国《刑法》中的间谍罪立法是基于传统国家安全观,且自现行《刑法》颁布以来未做任何修正。因对该罪名的研究需较强的专业性,我国刑法学界长期以来对其立法层面存在的问题研究较少,实际其立法已严重滞后于国际形势的发展和我国反间谍工作的需求,其规制范围过窄,构成要件中对"间谍组织"和"间谍组织代理人"过度强调,已基本无法应对我国在经济、科技等新领域面临的间谍威胁;其规制重点失偏,对于更为源头的"间谍组织或其代理人的渗透、策反行为"以及更容易取证的"交付""窃取"行为均缺乏规制;其规制衔接失当,与《反间谍法》《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等多部法律及实施细则存在冲突。此外,单位无法成为间谍罪犯罪主体也并不合理。根据发展中的国际形势,基于我国面临的新型间谍威胁,应立足总体国家安全观,对我国间谍罪立法予以修订,合理扩大规制范围,调整规制重点,并以此为出发点,对我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体系予以优化。 

【文章来源】:社会科学家. 2020,(09)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总体国家安全观背景下我国间谍罪立法问题检视
    (一)规制范围过窄,无法适应构建“国家安全体系”的国家政策新需求
    (二)规制重点失偏,无法适应新形势下反间谍工作新需求
        1.对于更为源头的“间谍组织或其代理人的渗透、策反行为”缺乏规制,不合理地限缩了间谍罪犯罪圈。
        2.对于更容易取证的“交付”“窃取”行为缺乏规制,不合理地增加了间谍罪证明难度。
        3.对于专有概念的认定程序烦琐,进一步阻碍了间谍罪的适用。
    (三)规制衔接失当,破坏法秩序统一
        1.对“不一致”之处的对比分析
        2..对“不一致”之处的倾向性选择
二、总体国家安全观背景下我国间谍罪立法修正建议
    (一)参照《反间谍法》38条对间谍罪规制范围进行调整
        1.涉外性。
        2.危害国家安全性。
        3.隐蔽性。
    (二)把单位纳入间谍罪犯罪主体
    (三)《反间谍法》第27条、28条直接写入间谍罪相关条款
三、我国间谍罪立法修正长远方向展望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间谍罪的司法误区及立法完善[J]. 李永升,胡胜.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7(04)
[2]《反间谍法》颁行后间谍罪认定的疑难问题研究[J]. 胡江.  南都学坛. 2015(05)
[3]论经济间谍的双重法律性质及其法律界定[J]. 曹亚伟.  政治与法律. 2015(09)
[4]美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量刑依据问题及借鉴——以美国《经济间谍法》为中心[J]. 宋建宝.  法律适用. 2015(02)
[5]论间谍活动的国际法规制——兼评2014年美国起诉中国军人事件[J]. 黄志雄.  当代法学. 2015(01)
[6]我国法律中的间谍罪及有关问题[J]. 李敏,陈传荣.  法学杂志. 1994(05)



本文编号:3292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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