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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的刑法评价路径:从机器规制向算法规制

发布时间:2021-07-22 11:39
  <正>人工智能时代背景下,人工智能犯罪开始越来越多地受到学界关注。对于人工智能算法自主决策行为及其引发的危害后果,传统民事、刑事规则很多情况下都显出明显的滞后与评价的空白,以至于刑法学界关于人工智能犯罪的研究呈现出"智能化"、"想象化"和"过度未来化"的空想特质。针对可能出现和已经出现的人工智能犯罪,应当明确刑法所要规制的对象不是机器人,而 

【文章来源】:人民法治. 2019,(17)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人工智能刑法规制模式的理论争讼
    (一) 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规制的基本立场
    (二) 关于现有观点的问题与评析
人工智能刑法规制的中心应当是对人的规制
    (一) 刑法责任论根基的理论表征
    (二) 刑罚目的和功能的基本要求
    (三) 人类中心主义的实质贯彻
算法的刑法规制是解决人工智能犯罪问题的核心点
    (一) 人工智能问题的本质是算法问题
    (二) 人工智能犯罪的技术过错是人的过错
    (三) 人工智能犯罪的算法规制必要性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类型化人工智能体刑事责任问题探析[J]. 许桂敏,张凯鹏.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1(01)
[2]人工智能时代刑事责任主体之再审视[J]. 王充,董璞玉.  广西社会科学. 2020(12)
[3]人工智能“犯罪”之否定[J]. 白海娟.  兰州学刊. 2020(08)

硕士论文
[1]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归责与刑罚路径探析[D]. 祁中琦.新疆大学 2020



本文编号:3297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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