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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刑事治理的困境与监管路径

发布时间:2021-07-24 16:41
  作为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形式,刑事责任的适用要求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轻重与重罪。以此考察互联网金融刑事治理"风暴",发现其面临如下困境:人们虽然意识到互联网金融蕴含犯罪风险,但在其异化过程中由于没有清晰的底线标准,即使是法律专业人士也未能对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提供可操作的指引;互联网金融的刑事治理表现为"事后诸葛亮式"的滞后反应;当"普遍违法"状态下"唯后果"进行"选择性执法"时,刑事治理的权威性受到质疑;在严厉惩治的背景下,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判断是否突破了罪刑法定值得探讨。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强调要明确适度监管的必要性;构建中央与地方的分级监管体系,赋予地方对互联网金融预防风险与及时处置的权限;在"穿透式"监管需求下,提高互联网金融科技监管能力。 

【文章来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9,27(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互联网金融刑事治理“风暴”中的思考
二、互联网金融刑事风险的识别困难
三、互联网金融刑事治理中经验性依据的扩张适用
    1.“资金池”标准
    2.“信用中介”与“信息中介”的区分
    3.其他经验性认定依据的适用
四、互联网金融刑事治理的唯结果论
五、互联网金融及金融创新过程中的监管路径
    (一) 明确互联网金融适度监管的必要性
    (二) 构建互联网金融适度的“准入监管”
    (三) 完善互联网金融分级监管体系
    (四) 提升互联网金融的科技监管能力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社会特性与监管创新[J]. 许多奇.  法学研究. 2018(05)
[2]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的司法认定[J]. 非法集资犯罪问题研究课题组,田向红,吴春妹,王拓,胡静,王瑶.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6(03)
[3]P2P网贷与金融刑法危机及其应对[J]. 涂龙科.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6(01)
[4]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刑法规制论[J]. 刘宪权.  法商研究. 2015(06)
[5]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与经济犯罪风险防范——以上海地区为例[J]. 戴新福,胡斌勇,袁维.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5(02)
[6]论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两面性”[J]. 刘宪权.  法学家. 2014(05)
[7]发展中的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J]. 毛玲玲.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4(05)
[8]论废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J]. 赵星,张晓.  河北学刊. 2014(05)
[9]“余额宝”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J]. 曾毅,王晓丽.  金融与经济. 2013(12)
[10]发现金融监管的制度逻辑——对孙大午案件的一个点评[J]. 刘燕.  法学家. 2004(03)



本文编号:330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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