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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合规的制度边界

发布时间:2021-07-31 12:08
  企业合规浪潮已经席卷全球,如何设定制度边界关乎制度正当性,具有重要意义。从预防性措施的角度讲,合规标准化的尝试可能侵害企业经营自由,并不可取;内部控制措施应符合比例原则,以可能、必要、可期待为准则;技术监控应保持在人身权边界之内。从外部激励措施的角度讲,不合规不能成为反向激励的事由;保证人义务不能被无限扩展;由实害犯到抽象危险犯的转化不应被无限扩展。从内部调查措施的角度讲,内部调查应当遵守以不得自证其罪原则为代表的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内部调查形成的证据不能直接成为法庭证据,外部第三人对其使用更应受限。 

【文章来源】:法学论坛. 2020,35(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预防性措施的制度边界
    (一)企业经营自由权与合规计划的标准化
    (二)比例原则与内部控制强度
        1.预期损害发生概率。
        2.预期损害利益大小。
    (三)技术监控的人身权边界
三、外部激励措施的制度边界
    (一)不合规不能成为反向激励的事由
    (二)保证人的义务范围不应无限扩展
        1.前置性行政法规不能成为刑事义务的联结点。
        2.保证人义务不应针对外部第三人。
    (三)由实害犯到抽象危险犯的转化不应被无限扩展
四、企业内部调查的制度边界
    (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否应当适用到公司内部调查?
    (二)内部调查后证据的使用限度
        1.内部调查形成的证据是否可以在刑事审判程序中直接使用?
        2.内部调查形成的证据是否可以被外部第三人使用?
结语



本文编号:3313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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