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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与涉数据网络犯罪初探

发布时间:2021-08-01 00:41
  人工智能作为时代快速发展的产物之一,将成为网络犯罪的核心对抗点。数据作为信息时代最有价值的资产,与数据相关网络犯罪的防治引起各界高度关注。由于对数据进行的犯罪成本并不高,并且大多以牟利为目的,犯罪成本与所得收益比例之间不协调,犯罪的预防效果不佳。因其属于新类型犯罪,犯罪手法新颖,手段不可预知,现行立法缺乏对网络犯罪刑事法制的规制,不管从立法司法还是定罪与刑罚问题上都存在的一定的漏洞。如何防控人工智能涉及的数据网络犯罪,是值得研究的一个问题。 

【文章来源】: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20,36(02)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1.网络犯罪及数据保护的现状
    2.人工智能与涉数据网络犯罪概述
二、人工智能与涉数据网络犯罪密切相关
    1.实施涉数据网络犯罪的便利性
    2.涉数据网络犯罪保护法益的转变
三、涉数据网络犯罪面临的规制困境
四、预防人工智能实行网络犯罪之建议
    1.对现有涉数据网络犯罪的规定进行规制与梳理
    2.对人工智能实施涉数据网络犯罪时主体地位及权利边界进行明确
    3.风险社会下同时秉持谦抑主义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涉数据网络犯罪的规制困境与优化路径[J]. 文立彬.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5)
[2]人工智能时代的刑事风险与刑法应对[J]. 刘宪权.  法商研究. 2018(01)
[3]青年刑法学者要有跟上时代步伐的激情和责任——20年来网络犯罪理论研究反思[J]. 于志刚.  法商研究. 2017(06)
[4]“公民个人信息”的权利属性与刑法保护思路[J]. 于志刚.  浙江社会科学. 2017(10)
[5]人工智能:“热闹”背后的“门道”[J]. 钟义信.  科技导报. 2016(07)
[6]大数据时代数据犯罪的制裁思路[J]. 于志刚,李源粒.  中国社会科学. 2014(10)
[7]“风险刑法”理论不能动摇刑法谦抑主义[J]. 刘艳红.  法商研究. 2011(04)



本文编号:3314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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