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制度适用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8-01 07:18
数罪并罚制度作为一个伴随着犯罪出现而产生的刑罚裁量制度,其历史悠久且是在司法实践中无法绕开的实务操作性制度。我国刑法在总则的第69条至第71条分别规定了数罪并罚制度的三种情形:普通数罪、漏罪和新罪,并针对不同情形设置了不同的并罚原则,包括吸收、并科和限制加重三种。纵观世界范围内其他国家关于行为人犯有数罪如何进行刑罚的规定,英美法系有部分国家采用单一的并科原则,即严格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简单将各罪刑期相加,可谓之数罪数罚,并不是数罪并罚。而我国针对数罪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数罪依照吸收、并科或限制加重的方法进行并罚,行为人最终执行的刑期往往会短于其各罪刑期相加的数值,世界范围内大部分国家对于数罪的并罚也是兼采上述三种方法,可见数罪并罚制度是刑法理论研究、实务研究不可忽视的重要论题。本文在司法实践所提供的大量案例的基础上,对数罪并罚制度进行理论研究,以便于数罪并罚制度的法律适用。通过研读数罪并罚制度的相关论著,笔者了解到外国刑法中虽有数罪刑罚的立法规定,但几乎都是采取数罪数罚简单相加的并科方式来执行刑罚,且外国刑法理论上鲜有研究数罪并罚制度的专门著作。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出...
【文章来源】: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
【文章页数】:212 页
【学位级别】:博士
【部分图文】:
判决确定主义包含了判决宣告主义,而刑罚未执行完毕主义的范围包含了判决宣告主义和判决确定主义
否在二者之间探寻一条即能考量罪犯其他罪行,对其整体行为进行公正的刑法评价,又不突破限制死刑滥用的途径呢?实际上,在死刑罪名内部,应当从犯罪情节的整体进行考量是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或者死刑缓期执行,可以将死刑缓期执行的上下限分别规定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无期徒刑。这样一来,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与死刑立即执行呈现出一个由低至高的阶梯性关系。(图 3-1)
案(九)》中规定,对于贪污受贿数额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的罪犯,尤其是在根据情节本可以处以死刑立即执行的,但考虑到我国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而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在两年之期结束后,可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终身监禁,但不能减刑和假释。1在我国现阶段无法完全废除死刑的现状下,司法实践又要求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适用终身监禁的方式执行刑罚,有利于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又能维护司法公正,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终身监禁可以说是死刑缓期执行的升格版本,那么在上述梯队中,增加了终身监禁后变为: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终身监禁和死刑立即执行。(图 3-2)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刑罚适用若干问题[J]. 谭尘. 犯罪研究. 2017(05)
[2]数罪并罚的新问题——《刑法修正案(九)》第4条的适用[J]. 张明楷. 法学评论. 2016(02)
[3]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的处理——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附加刑肃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的质疑[J]. 王恩海. 东方法学. 2015(05)
[4]裁定减刑以后漏罪或者新罪的数罪并罚[J]. 朱荩,王丽枫. 人民司法. 2015(13)
[5]论犯罪后的态度对量刑的影响[J]. 张明楷. 法学杂志. 2015(02)
[6]《刑法修正案(八)》后数附加刑的执行[J]. 阮齐林. 人民检察. 2012(03)
[7]再论罪数的判断标准——双层次判断标准之提倡[J]. 周啸天. 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05)
[8]从李昌奎案检讨数罪并罚时死缓的适用[J]. 姜涛. 法学. 2011(08)
[9]论罪数评价[J]. 刘刚.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1(03)
[10]拘役与有期徒刑之合并执行方式[J]. 韩亮. 法制与经济(中旬刊). 2011(02)
博士论文
[1]罚金刑若干问题研究[D]. 刘凯.吉林大学 2014
[2]重刑轻刑研究[D]. 夏草.华东政法大学 2013
[3]中国减刑制度研究[D]. 赵亮.西南政法大学 2012
[4]中国缓刑制度研究[D]. 冯全.中国政法大学 2009
[5]数罪并罚制度研究[D]. 闵辉.华东政法大学 2008
[6]想象竞合犯理论的批判与重构[D]. 蔡军.西南政法大学 2009
本文编号:3315058
【文章来源】: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
【文章页数】:212 页
【学位级别】:博士
【部分图文】:
判决确定主义包含了判决宣告主义,而刑罚未执行完毕主义的范围包含了判决宣告主义和判决确定主义
否在二者之间探寻一条即能考量罪犯其他罪行,对其整体行为进行公正的刑法评价,又不突破限制死刑滥用的途径呢?实际上,在死刑罪名内部,应当从犯罪情节的整体进行考量是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或者死刑缓期执行,可以将死刑缓期执行的上下限分别规定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无期徒刑。这样一来,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与死刑立即执行呈现出一个由低至高的阶梯性关系。(图 3-1)
案(九)》中规定,对于贪污受贿数额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的罪犯,尤其是在根据情节本可以处以死刑立即执行的,但考虑到我国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而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在两年之期结束后,可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终身监禁,但不能减刑和假释。1在我国现阶段无法完全废除死刑的现状下,司法实践又要求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适用终身监禁的方式执行刑罚,有利于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又能维护司法公正,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终身监禁可以说是死刑缓期执行的升格版本,那么在上述梯队中,增加了终身监禁后变为: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终身监禁和死刑立即执行。(图 3-2)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刑罚适用若干问题[J]. 谭尘. 犯罪研究. 2017(05)
[2]数罪并罚的新问题——《刑法修正案(九)》第4条的适用[J]. 张明楷. 法学评论. 2016(02)
[3]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的处理——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附加刑肃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的质疑[J]. 王恩海. 东方法学. 2015(05)
[4]裁定减刑以后漏罪或者新罪的数罪并罚[J]. 朱荩,王丽枫. 人民司法. 2015(13)
[5]论犯罪后的态度对量刑的影响[J]. 张明楷. 法学杂志. 2015(02)
[6]《刑法修正案(八)》后数附加刑的执行[J]. 阮齐林. 人民检察. 2012(03)
[7]再论罪数的判断标准——双层次判断标准之提倡[J]. 周啸天. 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05)
[8]从李昌奎案检讨数罪并罚时死缓的适用[J]. 姜涛. 法学. 2011(08)
[9]论罪数评价[J]. 刘刚.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1(03)
[10]拘役与有期徒刑之合并执行方式[J]. 韩亮. 法制与经济(中旬刊). 2011(02)
博士论文
[1]罚金刑若干问题研究[D]. 刘凯.吉林大学 2014
[2]重刑轻刑研究[D]. 夏草.华东政法大学 2013
[3]中国减刑制度研究[D]. 赵亮.西南政法大学 2012
[4]中国缓刑制度研究[D]. 冯全.中国政法大学 2009
[5]数罪并罚制度研究[D]. 闵辉.华东政法大学 2008
[6]想象竞合犯理论的批判与重构[D]. 蔡军.西南政法大学 2009
本文编号:3315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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