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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20年的犯罪涌现与治理探讨

发布时间:2021-08-01 22:28
  实施了20年的退耕还林工程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也滋生了一些犯罪。其中,经手、主管、管理或协助管理国家退耕还林资金的基层林管干部、村委会成员,单独或合谋,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长期蚕食国家退耕还林资金是该领域犯罪的主要表现。微权腐败、利益诱惑以及监管缺位是该领域产生犯罪的主要原因。在新时代语境下,应加强退耕还林涉罪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采取"个体预防、制度预防、监察预防"三轨协同发力的防范机制来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为我国的退耕还林工程成为名副其实的绿色工程、民心工程提供法治保障。 

【文章来源】:环境保护. 2020,48(Z1)CSSCI

【文章页数】:5 页

【文章目录】:
退耕还林中的犯罪现象
    贪污占有型:基层人员联合套取退耕还林资金较为多见
    挪用谋利型:基层干部违规动用退耕还林资金搞权力寻租
    渎职失职型:基层领导对退耕还林工作消极怠惰而给国家造成损失
    诈骗套现型:非退耕农户虚构事实骗取退耕还林资金
    破坏环境型:退耕农户擅自毁林掘地使生态反遭侵害
退耕还林中的犯罪特点
    时间跨度长、涉案次数多、单笔金额小、社会危害大
    微权腐败、上下串通、同流合污、利益均沾
    弄虚作假、巧立名目、暗箱操作、欺上瞒下
退耕还林中的犯罪原因与治理对策
    犯罪原因: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双重推动
    犯罪治理:“个体—制度—监管”预防三轨并进
    个体预防:对退耕还林的管理者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人文关怀
    制度预防:对退耕还林的重要环节予以建章立制和规范管理
    监察预防:对退耕还林的全面运行强化纪检监察监督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退耕还林工程中的职务犯罪——以天水市为例[J]. 张建军.  犯罪研究. 2011(05)



本文编号:3316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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