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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乡村犯罪治理的契约化 ——以《吕氏乡约》为鉴

发布时间:2021-08-04 00:11
  北宋时期的《吕氏乡约》是中国第一部自下而上由乡民自主约定,蕴含契约精神的自治乡约。《吕氏乡约》主要依靠道德教化,以淳化人心,净化社会风气为主旨,对其以后的乡约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乡约可归属于民间法、软法范畴,其在乡村治理上具有独特优势。让国家法与民间法相结合,两者相互补足,在法律框架内发挥乡约自治的优势,共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这也符合荀子提出的“礼法并用”思想。“礼法并用”实质即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共同实现善治。乡村犯罪中突出的行为是村干部贪贿行为,对乡村犯罪进行治理不仅需要国家法律而且不能缺少民间自治范式。李斯特言,“最好的社会政策是最好的刑事政策”,故在犯罪治理中进行社会政策的改善尤为必要,而我国的乡约自治范式对乡村犯罪治理具有良好的效用。犯罪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坚持“刑事一体化”理念,坚持“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的观点,同时,犯罪治理是多元主体参与协商的犯罪抗制机制。这就要求完善和发展乡村自治组织,借鉴乡约的契约精神激发乡民自治意识,同时参考国外市民社会的愿景,培养我国乡民的权利意识,坚持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为构建市民社会... 

【文章来源】:昆明理工大学云南省

【文章页数】:7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1.研究背景
        2.选题意义
    (二)研究动态及现状
        1.国内研究动态及现状
        2.国外研究动态及现状
    (三)研究内容及方法
        1.研究内容
        2.研究方法
一、犯罪治理的乡村样本及其乡约问题
    (一)犯罪治理的乡村样本
    (二)乡约的范畴与发展
    (三)乡村治理的主体与方法问题
二、乡村犯罪治理主体与方法的统计
    (一)统计的目的与标本
    (二)统计的方法与过程
    (三)乡村犯罪治理主体与方法的现状
三、乡约与乡村犯罪治理主体的改善
    (一)乡约的主体
    (二)相劝的德业
    (三)相规的过失
    (四)自治组织的存在与改善
四、乡约与乡村犯罪治理方法的改善
    (一)乡约的方法
    (二)相交的礼俗
    (三)相恤的患难
    (四)乡村犯罪治理方法的改善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附录一:《吕氏乡约》
附录二:作者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情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中国古代社会基于人文精神的道德法律共同治理[J]. 朱勇.  中国社会科学. 2017(12)
[2]村民自治研究三十年:回顾与前瞻[J]. 赵晓峰,冯润兵.  长白学刊. 2017(06)
[3]乡约的命运及其启示——从吕氏乡约到南赣乡约[J]. 黄熹.  江淮论坛. 2016(06)
[4]村官腐败的形成与治理:“四权”同步的视角[J]. 马华,苏芳.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 2017(02)
[5]新形势下村官腐败的类型、特征及治理对策[J]. 杨群红.  中州学刊. 2016(12)
[6]富人治村的类型与机制研究[J]. 陈柏峰.  北京社会科学. 2016(09)
[7]通过村规民约的乡村治理——从地方法规规章角度的观察[J]. 高其才.  政法论丛. 2016(02)
[8]犯罪治理的斯芬克斯之谜[J]. 周建军.  检察风云. 2016(05)
[9]透过软法理论看传统礼法合治思想[J]. 苏洁,武丽佳.  贵州社会科学. 2016(02)
[10]乡村社会治理之路径探究[J]. 周建军.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5(06)

博士论文
[1]农村社会治理中的现代乡规民约研究[D]. 卞辉.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14
[2]中国传统乡规民约研究[D]. 党晓虹.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11
[3]传统与现代:乡土社会中的民间法[D]. 田成有.中国政法大学 2005

硕士论文
[1]19世纪中期—20世纪初期俄国农村犯罪问题研究[D]. 秦璐.吉林大学 2016



本文编号:3320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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