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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刑法的精神病辩护及其启示

发布时间:2021-08-04 01:13
  刑事责任只有在行为人具备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的情况下才成立。精神病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由于缺乏认识行为性质的能力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故对自己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即精神病是被告人的一项辩护理由。精神病辩护是英美普通法中最受社会关注和最富争议的辩护理由,关于精神病辩护的存废一直存在争议。精神病辩护深受政治、经济、伦理价值等因素影响,因致使精神病辩护的判断标准多种并存,各司法区在适用上有所差异。英美刑法在精神病辩护的提出、审理模式、证明责任分配与证明标准、判决类型及因精神病而无罪的后续处理措施等方面特点鲜明。探讨英美刑法精神病辩护的具体内容,可以为我国精神病辩护制度的完善提供思路。 

【文章来源】: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2020,36(11)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精神病辩护的起源
二、精神病辩护的存废之争
三、精神病的判断标准
    (一)麦纳顿规则
    (二)无法遏制的冲动规则
    (三)德赫姆规则
    (四)实质能力规则
    (五)精神病辩护法改革规则
四、精神病辩护案件的审理与执行
    (一)精神病辩护的提出
    (二)精神病辩护案件的审理模式
    (三)证明责任分配与证明标准
    (四)精神病辩护的判决
    (五)因精神病而无罪的后续处理措施
        1.因精神病而无罪的监管治疗
        2.因精神病而无罪的释放
五、我国精神病辩护制度的反思及完善思路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精神病辩护制度研究——基于美国精神病辩护制度的思考[J]. 赖早兴.  中国法学. 2008(06)



本文编号:3320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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