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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悖论的意蕴及价值

发布时间:2021-08-08 16:11
  我国通说从被害人处分自由的瑕疵去说明敲诈勒索罪的可罚性,敲诈悖论揭示了信息敲诈的犯罪化与自由主义者坚持的危害原则之间的深层冲突,该议题并未引起我国学者的重视。借鉴底线理论为胁迫和开价划定界限,只有使他人可期待的处境变差的威胁才能被贴上胁迫的标签。强自由主义逻辑下必然得出信息敲诈出罪化的结论,而道德主义和家长主义所主张的剥削原则能为信息敲诈的可罚性提供辩护。根据剥削原则,信息敲诈的可罚性在于敲诈者利用他人而不当获利。反思信息敲诈犯罪化的正当性时,对自由主义、道德主义和家长主义进行调和是必要且合理的。以曝光媒体、投诉等合法手段为威胁向商家索要财物的案件都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文章来源】:政法论丛. 2020,(04)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危害原则下的敲诈悖论
二、悖论性的质疑:理由与反驳
    (一)敲诈与自由意志——胁迫与开价的界限
    (二)敲诈的间接危害
        1.敲诈与非生产性行为
        2. 敲诈与第三人的利益
        3.敲诈与诱发犯罪
    (三)动机与危害:双重效用原则的引入
三、另辟蹊径——作为补充的剥削原则
四、走向调和:重估道德主义、家长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关系
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德富林是对的:法律与道德强制[J]. 杰拉德·德沃金,马腾,黄佩欣.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2019(01)
[2]合理行使权利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J]. 蔡桂生.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8(02)
[3]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之界分:基于被害人的处分自由[J]. 车浩.  中国法学. 2017(06)
[4]强行索取通奸私了赔偿款行为的认定[J]. 周玉文,王超才.  中国检察官. 2012(14)
[5]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J]. 叶良芳.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7(03)
[6]关于消费者维权中敲诈勒索行为的研讨[J]. 于志刚.  中国检察官. 2006(10)



本文编号:3330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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