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论文 > 刑法论文 >

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之故意

发布时间:2021-08-11 03:29
  我国《刑法》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树木设置了单独罪名,体现了刑法领域对重点保护森林的保护。正是由于重点保护植物的特殊性,导致国家司法机关对行为人主观认定难,裁判结果出现争议,司法公正性受到质疑。因此,笔者从现实案例出发,以分析现行刑法中对故意的规定为基础,提出当行为人知道或者很有可能知道自己实施的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期望或者放任这种行为的产生,主观上就构成了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文章来源】: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 2020,20(05)

【文章页数】:4 页

【文章目录】:
一、案情简介
二、我国刑法中有关“故意”的法律规定
三、本案中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之故意认定
四、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明知”未必是“故犯” 论刑法“明知”的罪过形式[J]. 邹兵建.  中外法学. 2015(05)
[2]犯罪故意理论的反思与重构[J]. 劳东燕.  政法论坛. 2009(01)
[3]犯罪故意中的认识理论新探[J]. 于志刚.  法学研究. 2008(04)
[4]《罗马规约》与中国刑法犯罪故意之比较[J]. 高铭暄,王俊平.  法学家. 2005(04)
[5]犯罪故意概念的评析与重构[J]. 贾宇.  法学研究. 1996(04)



本文编号:3335356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falunwen/3335356.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cb1bc***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