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影响力交易”与中国刑法的对接
发布时间:2021-08-21 23:09
中国作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依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应履行其中的"影响力交易"条款。"影响力交易"在我国《刑法》中有相关规定,但在受托人的一般与特殊、影响力的直接与间接、"给予"行为的阶段性、不正当好处与财产性利益、被利用的公职人员的处罚等方面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相关规定均存在差异。犯罪主体不可扩大到任何人;贿赂物的内容应当为满足人的物质或精神需求的"不正当好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当扩大到"间接利用";不能将"给予"行为提前到"许诺给予"和"提议给予",这在理论上可以被推理论证成立,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难以对此认定。
【文章来源】:天津法学. 2020,36(02)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影响力交易”条款与中国刑法规制异同
(一)“影响力交易”条款关键词释义
1. 公职人员或者其他任何人员
2.“直接”和“间接”
3. 实际影响力或者被认为具有的影响力
4. 不正当好处
(二)“影响力交易”在我国《刑法》中的实现
1. 行贿行为
2. 受贿行为
(三)我国《刑法》未规定的“影响力交易”内容
1. 任何人员与特定人员
2. 影响力的范围
3.“给予”的阶段性
4.“不正当好处”与“财产性利益”
5. 被利用的公职人员的处罚
三、我国刑法不可能与“影响力交易”完全对接
(一)犯罪主体不可扩大到任何人
(二)“贿赂物”的内容应当改为“不正当好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当扩大到“间接利用”
(四)“给予”行为不可提前
本文编号:3356496
【文章来源】:天津法学. 2020,36(02)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影响力交易”条款与中国刑法规制异同
(一)“影响力交易”条款关键词释义
1. 公职人员或者其他任何人员
2.“直接”和“间接”
3. 实际影响力或者被认为具有的影响力
4. 不正当好处
(二)“影响力交易”在我国《刑法》中的实现
1. 行贿行为
2. 受贿行为
(三)我国《刑法》未规定的“影响力交易”内容
1. 任何人员与特定人员
2. 影响力的范围
3.“给予”的阶段性
4.“不正当好处”与“财产性利益”
5. 被利用的公职人员的处罚
三、我国刑法不可能与“影响力交易”完全对接
(一)犯罪主体不可扩大到任何人
(二)“贿赂物”的内容应当改为“不正当好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当扩大到“间接利用”
(四)“给予”行为不可提前
本文编号:3356496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falunwen/33564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