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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客观因果流程到刑法因果关系

发布时间:2021-08-22 02:38
  条件说尽管饱受理论批判,但其仍然是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起点,没有对条件说的修正或批判就没有其他因果关系理论。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客观因果流程是需要用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当客观因果流程被证明清楚,同时行为对结果的产生所起的作用不为0,条件关系才能被确认。刑法因果关系的本质是规范性的事实,是在客观因果流程被确认后的一种规范选择。因果关系在刑法解释学上必须具有法定性,当条件关系被确认后,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通过具体因果流程创造结果的风险与典型实行行为直接创造结果的风险具有相当性时,因果关系才能在刑法解释学中被肯定。 

【文章来源】:中国法学. 2019,(05)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8 页

【文章目录】:
一、 并非鸡肋的条件关系: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起点
    (一)条件说及其局限
        第一,条件说是因果关系理论的基础。
        第二,条件说是其他学说批判的对象。
    (二)条件说与其他理论存在分歧的场域
        第一,存在理论分歧的场域。
        第二,其他因果关系理论在批判中增长。
二、从因果流程到条件关系:两种不同的客观事实
    (一)因果流程的事物属性
        第一,需要证据证明的因果流程。
        第二,因果流程的证明影响事物之间的关系。
    (二)条件关系的判断及其性质
        第一,条件关系的判断。
        第二,条件关系的性质。
三、刑法因果关系的本质:一种规范性的事实
    (一)本质层面的归因与归责
        第一,归责是因果关系的存在价值。
        第二,归责决定因果关系的选择。
    (二)结果归责中的非难可能性考量
        第一,行为犯中的非难可能性。
        第二,结果犯中的非难可能性。
四、超越因果流程:刑法解释学中的因果关系
    (一)行为创造结果的风险架起从事实到规范的桥梁
    (二)刑法因果关系的构成要件属性
    (三)因果关系该当性的判断方法
五、特殊因果关系的判断:因果关系公式之检验
    (一)假定的因果关系
    (二)合义务的择一举动
    (三)双重因果关系(替代的因果关系或择一竞合的因果关系)
    (四)重叠的因果关系(累积的因果关系)
    (五)疫学因果关系



本文编号:3356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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