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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社会危害性认识与违法性认识

发布时间:2021-08-29 01:57
  在故意犯罪的成立条件中,是否需要行为人具备违法性认识,理论上存在争议和分歧,主要表现为违法性认识不要说和违法性认识必要说的对立。在坚持违法性认识必要说的前提下,有必要明确违法性认识与我国传统刑法中力倡的社会危害性认识的关系,即前者指涉的是形式违法性认识,后者指向实质违法性认识。应当以违法性认识取代社会危害性认识,积极推动和促进中国刑法理论向规范化、逻辑化、科学化、体系化思考方向转型。立基于理论分析和坚持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的立法明确性,应当考虑修改《刑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增加"行为人不存在违法性认识的,不成立故意犯罪;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可以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内容,以明确违法性认识的法律地位,更好地处理违法性认识错误情形下的刑事责任判断问题。 

【文章来源】:北方法学. 2019,13(02)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3 页

【文章目录】:
一、违法性认识在德、日刑法理论体系中的定位
二、违法性认识的对象
三、违法性认识必要说视野下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与违法性认识关系分析
四、我国刑法中违法性认识的立法完善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重申罪刑法定的基本理念[J]. 闻志强.  法商研究. 2015(01)
[2]论犯罪故意中的违法性认识[J]. 刘艳红,万桂荣.  江海学刊. 2003(05)
[3]论违法性认识应成为犯罪故意的必备要件[J]. 贾宇.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1997(03)
[4]犯罪故意概念的评析与重构[J]. 贾宇.  法学研究. 1996(04)
[5]刑法中违法性错误与故意的关系[J]. 李心鉴.  政治与法律. 1990(05)



本文编号:3369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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