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贷视域下冒用型侵财犯罪的定性
发布时间:2021-08-29 03:21
针对网络信贷领域冒用型侵财犯罪同案不同判的司法现象,需要从盗窃与诈骗的区分、诈骗类犯罪的类型认定两方面予以考量。在厘清网络信贷服务产品法律属性的基础上,应针对不同的冒用状态予以具体层面的分析。对于冒用时未开通网络信贷服务的行为,盗骗区分的关键在于"机器能否被骗",应运用"预设同意"理论正确看待人的主体地位,进而有效区分盗骗犯罪;由于网络信贷服务产品本质上具有合同属性,冒用行为实质上构成合同诈骗罪。对于冒用时已开通网络信贷服务的行为,行为人应认定为构成诈骗罪。
【文章来源】:人民检察. 2020,(10)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支付方式演进引发的行为定性难题
二、网络信贷服务产品的法律属性
(一)发行主体不属于“金融机构”
(二)网络信贷服务产品不属于“信用卡”
(三)网络信贷服务产品本质上属于合同
三、冒用时未开通网络信贷服务的行为性质
(一)“机器能否被骗”的法理诠释
1.“机器能否被骗”的问题本质。
2.“预设同意”理论的引入。
(二)合同诈骗罪的有效证成
四、冒用时已开通网络信贷服务的行为性质
(一)三角诈骗的角色质疑
(二)三角诈骗的合理证立
五、应依据是否开通网络信贷服务,区分认定冒用行为是合同诈骗罪还是诈骗罪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第三方网络支付方式下套现行为的刑法定性——以支付宝“蚂蚁花呗”为例[J]. 张雪燕. 广东开放大学学报. 2018(04)
[2]论通过电子代理人实施的诈骗犯罪[J]. 蔡永成,郑洋. 犯罪研究. 2018(03)
[3]从首例利用“蚂蚁花呗”套现案例探析相关套现行为的本质属性[J]. 王国平. 法律适用(司法案例). 2018(10)
[4]置换二维码行为与财产犯罪的成立[J]. 徐凌波.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8(02)
[5]网络移动支付环境下信用卡诈骗罪定性研究[J]. 刘宪权,李舒俊. 现代法学. 2017(06)
[6]互联网金融信贷消费中“冒用行为”的刑法规制[J]. 王潜. 福建法学. 2016(03)
[7]冒用电商平台个人信用支付产品的行为定性——以花呗为例的分析[J]. 马寅翔. 法学. 2016(09)
[8]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主体资格的确认与刑法保护[J]. 施景新,金涛.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3(04)
[9]罪刑法定主义的逻辑展开[J]. 陈兴良.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3(03)
[10]盗窃罪中的被害人同意[J]. 车浩. 法学研究. 2012(02)
本文编号:3369799
【文章来源】:人民检察. 2020,(10)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支付方式演进引发的行为定性难题
二、网络信贷服务产品的法律属性
(一)发行主体不属于“金融机构”
(二)网络信贷服务产品不属于“信用卡”
(三)网络信贷服务产品本质上属于合同
三、冒用时未开通网络信贷服务的行为性质
(一)“机器能否被骗”的法理诠释
1.“机器能否被骗”的问题本质。
2.“预设同意”理论的引入。
(二)合同诈骗罪的有效证成
四、冒用时已开通网络信贷服务的行为性质
(一)三角诈骗的角色质疑
(二)三角诈骗的合理证立
五、应依据是否开通网络信贷服务,区分认定冒用行为是合同诈骗罪还是诈骗罪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第三方网络支付方式下套现行为的刑法定性——以支付宝“蚂蚁花呗”为例[J]. 张雪燕. 广东开放大学学报. 2018(04)
[2]论通过电子代理人实施的诈骗犯罪[J]. 蔡永成,郑洋. 犯罪研究. 2018(03)
[3]从首例利用“蚂蚁花呗”套现案例探析相关套现行为的本质属性[J]. 王国平. 法律适用(司法案例). 2018(10)
[4]置换二维码行为与财产犯罪的成立[J]. 徐凌波.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8(02)
[5]网络移动支付环境下信用卡诈骗罪定性研究[J]. 刘宪权,李舒俊. 现代法学. 2017(06)
[6]互联网金融信贷消费中“冒用行为”的刑法规制[J]. 王潜. 福建法学. 2016(03)
[7]冒用电商平台个人信用支付产品的行为定性——以花呗为例的分析[J]. 马寅翔. 法学. 2016(09)
[8]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主体资格的确认与刑法保护[J]. 施景新,金涛.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13(04)
[9]罪刑法定主义的逻辑展开[J]. 陈兴良.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3(03)
[10]盗窃罪中的被害人同意[J]. 车浩. 法学研究. 2012(02)
本文编号:3369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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