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直播行为的刑法适用
发布时间:2021-08-31 04:00
网络直播行业对法益的侵害超出了民事法的保护范围,延伸到刑事法的规制领域。刑法在应对网络直播不法行为的定性及具体情节的适用上存在实务困境。网络直播行为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诈骗罪、侵犯著作权罪等罪名。网络直播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的意志因素均体现为"希望",彼此之间存在经意思联络形成的合意。主犯的认定需要在犯罪的组织者、指挥者、主要实行者及犯罪所得的主要占有者中进行考察,从犯的甄别则是从犯罪的次要实施者和帮助犯的角度作出判断。
【文章来源】:传播与版权. 2020,(02)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民事法的效果悖论与刑事法介入的应然
二、网络直播行为刑法规制的实务困境
(一)直播行为的刑法定性纷争
(二)刑法情节的适用困境
三、网络直播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
(一)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组织淫秽表演罪
(二)涉嫌诈骗罪、赌博罪
(三)涉嫌侵犯著作权罪
四、网络直播行为的刑法情节适用
(一)共犯的认定
(二)主犯与从犯的区分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基于“五常”传统伦理视角的网络直播行为失范与规制[J]. 赵智敏.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3)
[2]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核心问题研究[J]. 孙运梁. 政法论坛. 2019(02)
[3]网络直播主体涉罪性质分析[J]. 赵天水,刘欢.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6)
[4]网络直播平台色情行为的刑法规制[J]. 汪恭政.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1)
[5]网络直播刑事风险的制裁逻辑[J]. 孙道萃.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11)
本文编号:3374146
【文章来源】:传播与版权. 2020,(02)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民事法的效果悖论与刑事法介入的应然
二、网络直播行为刑法规制的实务困境
(一)直播行为的刑法定性纷争
(二)刑法情节的适用困境
三、网络直播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
(一)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组织淫秽表演罪
(二)涉嫌诈骗罪、赌博罪
(三)涉嫌侵犯著作权罪
四、网络直播行为的刑法情节适用
(一)共犯的认定
(二)主犯与从犯的区分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基于“五常”传统伦理视角的网络直播行为失范与规制[J]. 赵智敏.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3)
[2]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核心问题研究[J]. 孙运梁. 政法论坛. 2019(02)
[3]网络直播主体涉罪性质分析[J]. 赵天水,刘欢.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6)
[4]网络直播平台色情行为的刑法规制[J]. 汪恭政.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1)
[5]网络直播刑事风险的制裁逻辑[J]. 孙道萃.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11)
本文编号:3374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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