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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中财产性利益占有的规范化解释进路

发布时间:2021-08-31 03:21
  偷换二维码案的认定涉及诸多理论争议。通过对此类案件的构成要件定型分析可以发现,在涉事主体方面,行为人、商户、顾客三方关系是此类案件涉事主体的合理确定。无论是对于诈骗罪还是盗窃罪的行为定型方面,均存在难以解释的问题。特别是认为此类案件构成诈骗罪和新型三角诈骗的主张,在逻辑链条上无法有力地阐明其扩张解释的理由。对此,合理的解释路径是个别、例外地承认在此类涉及侵权行为以及民事请求权消灭的场合下,财产性利益的规范性占有的可能。这种规范化的理解虽然扩张了事实性的占有概念,但具有整体法秩序上的理由,并且符合刑法作为规范学的学科定位。与此同时,通过义务分配的功能性分析,也可以有效地区分不同情况,对于相关案件中的行为作出妥当的、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要求以及司法实践需求的评价。 

【文章来源】:政治与法律. 2020,(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争议:二维码案中的认定难点
    (一)切入点:涉事主体的限缩
        1.排除商业银行作为二维码案涉事主体的原因
        2.不能排除作为本案涉事主体的商户
    (二)诈骗罪的行为定型分析
        1.无法成立诈骗罪(含三角诈骗)的理由
        2.无法成立新型三角诈骗的理由
    (三)盗窃罪的行为定型分析
        1.从行为对象的角度切入:盗窃对象是二维码抑或虚拟财产
        2.核心争议:是否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占有转移
        3.案中的占有转移对象属于财产性利益
三、财产性利益的规范性的占有及其转移的可能
    (一)占有转移的对象:无体物与财产性利益
    (二)基于法规范的力证:财产性利益之规范性占有的个别承认
四、财产性利益占有的规范化解释
    (一)解释方法论:从自然主义到规范主义的转型可能
    (二)义务分配与行为举止的认定
五、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从占有到取得:我国盗窃罪教义学结构的补正[J]. 梁云宝.  政治与法律. 2019(04)
[2]置换二维码行为与财产犯罪的成立[J]. 徐凌波.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8(02)
[3]虚拟财产犯罪的教义学展开[J]. 徐凌波.  法学家. 2017(04)
[4]偷换商家支付二维码获取财物的定性分析[J]. 周铭川.  东方法学. 2017(02)
[5]三角诈骗的类型[J]. 张明楷.  法学评论. 2017(01)
[6]盗窃与诈骗——对二维码案的性质探讨[J]. 程雁群.  中国校外教育. 2016(33)
[7]占有概念的规范本质及其展开[J]. 马寅翔.  中外法学. 2015(03)
[8]占有概念的二重性:事实与规范[J]. 车浩.  中外法学. 2014(05)
[9]论盗窃财产性利益[J]. 黎宏.  清华法学. 2013(06)



本文编号:3374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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