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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押金池”现象的刑法学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2021-08-31 18:34
  使用共享单车时支付押金的方式从以前的"一物一押"转变为"一人一押",再到后来,用"一人一押"替代了之前应用的"一用一押",从此押金从传统的担保物权转变成金融产品,但也因此担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非议。事实上,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实践中,应谨遵罪刑法定的原则,打破司法解释的束缚,从更广阔的视角找到最实质性的问题,也就是"存款"的限制价值,从而对国家刑罚权在金融行业的任性与恣意加以约束,开创金融创新的新篇章。 

【文章来源】:法制博览. 2019,(33)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共享单车押金模式产生的刑法学争议
    (一)共享单车押金模式的知识变革意义
    (二)刑法学界在共享单车押金模式上产生的争议
三、对共享单车“押金池”的刑法学探讨
    (一)作为前置性探讨的民法学评价
    (二)回归刑法学立场的探讨
四、结语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浅析共享单车押金池的法律性质[J]. 王丽聪.  法制博览. 2019(12)
[2]论共享单车押金池监管[J]. 杨旭.  法制博览. 2018(10)
[3]我国共享单车押金资金池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以OFO共享单车为例[J]. 廖子瑜.  法制与社会. 2017(24)
[4]共享单车押金的性质及其法律风险研究[J]. 刘静辉,肖扬,薛恒.  法制与社会. 2017(21)



本文编号:3375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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