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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疑难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04-30 21:09

  本文关键词:侵占罪疑难问题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关系和财产关系也日益复杂,人们对财产犯罪的处理已不仅仅满足于对行为人的惩罚,而是更加关注被犯罪行为破坏的财产权的保护。同一个案件中就不可避免地会同时产生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如何妥善处理此类问题给刑法理论和实践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侵占罪在财产犯罪体系中虽然是一个边缘化的罪名,在实践中发生的案例也极其少见,但其涉及的诸多疑难问题却关乎整个财产犯罪体系的根基。尤其是其与民事法律规范之间关系的协调,是刑法与民法在整个法秩序中的定位及相互关系的缩影。例如“代为保管”的理解与认定,不法原因给付与侵占罪的关系、不当得利与侵占罪的关系等。这些问题都涉及民法的相关理论学说,错综复杂、难以区分。因此研究司法实务中出现的这些疑难问题不仅是司法实践的需要,也是检验和推动刑法理论发展的良好契机。刑事法学的生命力的体现,除了学派之争与学术之盛,还在于对司法实践的无限接近。1本文围绕侵占罪的刑事立法并结合司法实务中的真实案例,阐明案件在定性过程中存在的分歧。通过对相关理论的分析评价,指出现有理论存在的缺陷和不足,进而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虽然有些案例年代久远,但笔者认为一些经典案例所折射出的法学原理永远不会过时,对当前乃至今后的司法实践仍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本文第一部分对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的含义和性质进行分析探讨。认为“代为保管”必须以委托信任关系为必要的观点混淆了民法中的“保管合同”与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的含义。无论是基于刑法教义学对刑法条文的解释,还是从比较法的视角分析,抑或是从刑法保护机能的展开,“代为保管”都不以委托信任关系为必要。“代为”说明保管之物为他人之物,“保管”也只是处于事实上的一种管理控制状态,因此“代为保管”的性质是否合法并不影响侵占罪的构成。学界对侵占罪行为对象存在认识误区,纠缠于遗忘物与遗失物的区别,对遗忘物与遗失物的区分缺乏坚实的理论支撑,也不符合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的运作机制,遗失物与遗忘物存在质上的一致性,而且二者均可被“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所涵盖,因而在刑法中没有区分的必要。本文第二部分是不法原因给付与侵占罪之间的关系探讨。不法原因给付作为民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与侵占罪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这种联系并不意味着对侵占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必须依从于民法的相关理论。民法构建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目的在于对不法行为人即给付人不能予以私法救济,然而刑法评价的对象不是给付人,而是受领人,更准确的说是受领人非法占有的行为。民法是授权法,其功能在于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目的在于保护私权;刑法则是控权法,其功能在于维护整个国家和社会的良好秩序,目的在于通过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表达国家对其的否定和谴责。法秩序的统一性并不能当然地得出违法一元论。所谓“法秩序统一性”并不是各个部门法之间形式上的一致或逻辑学上演绎的一致,而应该是评价上、实质上的一致。因此,侵占不法原因给付物的行为完全可以构成刑法上的侵占罪。本文第三部分是不当得利与侵占罪之间关系的探讨。以刑法的谦抑性或者二次违法性原理为基础,认为某行为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就不能再由刑法评价为侵占罪的观点忽视了刑法的谦抑性原本是一个立法原则,二次违法性中的前置法也只能是具有强行法规范性质的法律。不当得利作为一种民事评价结果与构成侵占罪的刑事评价结果完全可以兼容于同一客观事实,因而出现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交叉。这种交叉关系的交叉部分是客观的法律事实,即引起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同一法律事实同时引起刑法和民法各自的评价,其本质是一种不同部门法领域法规范的竞合。同时,这种法规范的竞合不可避免地产生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聚合。民事责任在本质上是一种债,因而不会与旨在表达国家对个人行为的否定的刑事责任产生冲突。因此,某一行为即使在民法上属于不当得利,也不影响其在刑法上被评价为侵占罪。
【关键词】:侵占罪 代为保管 不法原因给付 不当得利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4
【目录】:
  • 摘要2-5
  • Abstracts5-10
  • 导论10-16
  • 一、研究背景10
  • 二、研究的价值和意义10-11
  • 三、研究方法11
  • 四、论文的结构11-12
  • 五、文献综述12-14
  • 六、主要创新及不足之处14-16
  • 第一章 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的理解与认定16-28
  • 第一节 代为保管的含义:是否以委托信任关系为必要16-21
  • 一、代为保管含义的分歧16-17
  • 二、基于刑法教义学的分析17-19
  • 三、从比较法视角的分析19-20
  • 四、基于刑法保护机能的分析20-21
  • 第二节 代为保管的性质:是否以合法为必要21-24
  • 一、代为保管的性质分歧21-22
  • 二、“适法说”和“非犯罪说”的力不从心22-23
  • 三、侵占罪只问保管事实不问保管性质23-24
  • 第三节 遗忘物与遗失物均可纳入“代为保管”的范围24-28
  • 一、侵占罪行为对象的认识误区:纠缠于遗忘物与遗失物的区别24-25
  • 二、遗忘物与遗失物存在质上的一致性25-26
  • 三、遗忘物与遗失物均可被“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涵盖26-28
  • 第二章 侵占罪与不法原因给付28-44
  • 第一节 侵吞不法原因给付之物是否构成侵占罪的纷争28-29
  • 第二节 不法原因给付的民法属性29-33
  • 一、民法语境下的不法原因给付29-31
  • 二、不法原因给付的民事法律效果:返还与不返还进退两难31-32
  • 三、我国不法原因给付的民事法律效果32-33
  • 第三节 不法原因给付的刑法属性33-36
  • 一、刑法语境下的不法原因给付33-34
  • 二、不法原因给付的刑法效果:保护与不保护左右为难34-35
  • 三、不法原因给付在刑法理论中的困境35-36
  • 第四节 侵吞不法原因给付之物应当构成侵占罪36-44
  • 一、法秩序的统一应是实质上的统一36-39
  • 二、刑法保护不法原因给付之物39-40
  • 三、侵吞不法原因给付之物的类型化处理40-44
  • 第三章 侵占罪与不当得利44-57
  • 第一节 侵吞不当得利能否构成侵占罪的纷争44-46
  • 一、实践中典型案件的定性分歧44-45
  • 二、理论纷争:刑法有无必要介入不当得利的保护45-46
  • 第二节 侵吞不当得利构成侵占罪的法理分析46-50
  • 一、不当得利与侵占罪并非不可兼容47-48
  • 二、不当得利与侵占罪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48-50
  • 第三节 侵吞不当得利构成侵占罪的本质分析50-57
  • 一、民事违法与刑事违法的交叉50-52
  • 二、民事法规与刑事法规的竞合52-54
  • 三、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聚合54-57
  • 结语57-58
  • 参考文献58-61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61-62
  • 后记62-64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张明楷;;不当得利与财产犯罪的关系[J];人民检察;2008年13期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王玉珏;刑法中的财产性质及财产控制关系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08年


  本文关键词:侵占罪疑难问题研究,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337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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