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案中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1-09-02 10:46
<正>一、基本案情2013年12月2日,某法院受理了阮某(11月30日在看守所突患心脏病被监视居住)等人盗窃案,由法官徐某负责审理该案。2014年4月底,因拟对阮某判处有期徒刑,徐某建议对阮某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报审批同意后将逮捕决定书送达同级公安局。同年5月5日上午,公安民警将阮某送看守所执行逮捕(经体检可以羁押),看守所以阮某患心脏病不符合羁押条件为由拒绝收押。徐某得知后要求看守所出具不予收押的书面说明,看守所和公安局均未出具不能执行逮捕的说明。后因同案犯上诉,该案进入二审程序。2014年
【文章来源】:中国检察官. 2019,(24)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基本案情
二、分歧意见
三、评析意见
(一)原因行为必须包含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来判断
(二)原因行为必须是非法的
(三)原因行为与结果的发生之间有相当性
本文编号:3378871
【文章来源】:中国检察官. 2019,(24)
【文章页数】:2 页
【文章目录】:
一、基本案情
二、分歧意见
三、评析意见
(一)原因行为必须包含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来判断
(二)原因行为必须是非法的
(三)原因行为与结果的发生之间有相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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