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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故意之界定及过失之增设

发布时间:2021-09-02 11:36
  《刑法》第143条、第144条规定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基本犯罪形态是故意犯罪,也是危险犯,犯罪故意中的认识及意志因素指向的对象,是法定危害行为及其产生的危险。基本犯罪中的故意形式以间接故意为主,不排除直接故意的存在。行为人对危害行为引起的量刑上加重结果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这种过失不影响基本犯罪是故意犯罪的性质。立法上应增设该两条文规定之罪的过失犯罪,这具有理论及实务上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文章来源】:社会科学. 2019,(09)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8 页

【文章目录】:
一、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故意内涵与形式之界定
    (一)犯罪故意内涵之界定
    (二)犯罪故意形式之界定
        1.两种故意形式并存
        2.危险犯中间接故意之解析
二、立法上拟增设过失犯罪
    (一)增设过失犯罪之必要性
    (二)增设过失犯罪之可行性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主观罪过问题之研究[J]. 李良富.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3(05)
[2]论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以食品安全犯罪本罪的立法完善为视角[J]. 吴喆,任文松.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1(10)



本文编号:3378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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