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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可避免的构成要件错误

发布时间:2021-09-21 22:52
  刑法学界普遍认为,构成要件错误无条件阻却故意,而违法性认识错误是否阻却责任,取决于该错误是否可以避免。这一处理差异从存在论进路和机能论进路都不能得到圆满解说。故意和违法性认识指向的均是行为人对法规范及规范所保护的法益的态度。当违法性认识错误产生于一种对法规范漠不关心的态度,那么对行为人就必须给予和具备违法性认识者相同的评价,即不减轻其责任。这一思路应当同样被适用于构成要件错误之中。当构成要件错误的产生是行为人漠不关心态度的产物和意志支配的结果时,该错误并不能无条件地阻却故意。漠不关心的无认识应该被规范性地评价为一种特殊的故意形态。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中关于"应当知道"的规定为这一理解提供了有力支撑。 

【文章来源】:时代法学. 2020,18(03)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构成要件错误与违法性认识错误的不同处理方案
二、存在论进路:意志活动与意志形成的分立
三、机能论进路:以一般预防为核心
    (一)故意的一般预防机能
    (二)违法性认识错误的一般预防机能
四、不减轻责任的可避免违法性认识错误
五、故意概念再检视:无认识之故意?
    (一)规范故意概念的提出
    (二)漠不关心的无认识作为一种故意形态
    (三)对可能质疑的回应
六、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违法性认识错误的不可避免性及其认定[J]. 孙国祥.  中外法学. 2016(03)
[2]法定犯时代的违法性认识错误[J]. 车浩.  清华法学. 2015(04)
[3]论故意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双层定位——兼论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J]. 蔡桂生.  环球法律评论. 2013(06)
[4]我国刑法中“明知”的含义和认定——基于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分析[J]. 王新.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3(01)
[5]明知与刑事推定[J]. 周光权.  现代法学. 2009(02)
[6]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的要素[J]. 周光权.  中国法学. 2006(01)
[7]刑法的规范化诠释[J]. 冯军.  法商研究. 2005(06)
[8]“应当知道”的刑法界说[J]. 陈兴良.  法学. 2005(07)
[9]如何理解和认定窝赃、销赃罪中的“明知”[J]. 张明楷.  法学评论. 1997(02)



本文编号:3402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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