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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演变看受贿罪的法益

发布时间:2021-09-23 07:43
  "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形式存在到实质消解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司法解释针对贿赂犯罪本身证明难的特点,制定了大量的推定规则,并站在社会一般公众的立场,以规范论的视角来判定是否构成受贿罪。这一规定模式符合日本刑法单纯受贿罪的规定,单纯受贿罪的法益"信赖保护说"应当成为中国受贿罪的法益。根据信赖保护说,也能妥善解决"感情投资型"受贿、"事后受贿"等问题。 

【文章来源】: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9 页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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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性质与认定——以两高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为中心[J]. 陈兴良.  法学评论. 2016(04)
[9]贪污贿赂犯罪治理的制度优化与规则补充——基于对最新司法解释的法律与经济双面向反思[J]. 谢杰.  政治与法律. 2016(06)
[10]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要素应当删除——以非法收受礼金行为应否入罪为切入点的思考[J]. 王志祥,柯明.  法治研究. 2016(01)



本文编号:3405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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