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死刑限制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21-10-01 01:48
自1764年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面世,死刑的存废就引起了学界的激烈讨论。直至今日,全球废除死刑的国家,已达百分之六十。以我国法律文明发展为考量,在不能全面废除死刑情形下,进一步完善死刑限制制度是必然之选。文章从国内外死刑限制制度的现状出发,探究了我国刑法有关死刑限制制度所存在的问题,认为刑法总则中死刑适用的实质条件模糊不清;死刑限制适用的对象上,一律将未成年人踢出死刑适用的对象不科学,对于75周岁以上老年人限制适用死刑的条件规定不合理;死缓制度适用条件模糊,死缓犯执行死刑的条件不仅不明确,而且过于宽松,死缓考验期满后改判制度存在明显不公,没有考虑到一般立功,危害较小的故意犯罪及过失犯罪的差异;终身监禁仅适用于“贪污、受贿罪”,范围过于狭窄。刑法分则配置死刑的罪名仍然过多。针对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限制死刑的应然价值取向,根据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提出了完善我国死刑限制制度的措施。认为死刑的适用条件应当是客观方面,手段残忍,造成了严重后果,主观方面,属故意,且动机目的不值得谅解;将死刑的适用范围对象拓展至犯“八大类”罪,且手段特别残忍,造成严重后果,引发社会恐慌的16岁犯...
【文章来源】:吉首大学湖南省
【文章页数】:4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而美国的死刑罪名数,并没有减少,这说明,近年来,美国的死刑的适用率
本文编号:3417013
【文章来源】:吉首大学湖南省
【文章页数】:4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部分图文】:
而美国的死刑罪名数,并没有减少,这说明,近年来,美国的死刑的适用率
本文编号:3417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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