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犯罪治理模式变迁及其逻辑:1949—2019
发布时间:2021-10-10 03:40
科学反思新中国成立70周年来犯罪治理的变迁进程,能够为新时代犯罪治理提供诸多经验借鉴。审视70年来犯罪治理的变迁图景,可以发现中国犯罪治理模式的形成与嬗变,依次呈现为"革命与运动治理模式"(改革开放之前的30年)、"犯罪综合治理模式"(改革开放初期)和"多元化犯罪治理模式"(新时期)。三个阶段的犯罪治理图景与治理模式存在显著差异。犯罪治理模式的变革深受国家治理理念、社会结构、财政供给、刑事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对犯罪治理模式的历史考察可以使我们愈加清晰地认识到当今中国犯罪治理的现实图景及其所面临的挑战与变革路径。
【文章来源】: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0,4(03)
【文章页数】:14 页
【部分图文】:
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30年刑事立案率(/10万人)(9)
1978—1996年刑事立案率(/10万人)(10)
如图3所示,新中国成立近70年来犯罪的变动轨迹总体上与国家治理模式转型,尤其是经济体制的变革紧密相关。经济体制是影响当代中国刑事犯罪变迁的基础性要素,同时,各种政治运动、经济危机、社会动乱、刑事政策变化等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新中国成立70年来犯罪态势的变化。在新中国成立初期30年,刑事犯罪虽小幅波动,但总体平稳,而在市场经济建立转型过程中,犯罪不可逆地快速增长,在可预见的未来,将长期处于高位维持状态。本文将犯罪治理的变迁放在历史视角下讨论,初步总结出以下三个影响犯罪治理模式变迁的因素。第一,国家治理理念。传统中国的儒家治理理念“不生事扰民”遏制了国家对基层事务的过多介入。在传统中国,非正式制度介入犯罪治理,国家不仅“不能”而且“不愿”铲除这些非正式制度。这种治理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出自于国家的治理理念。这种依靠非正式制度介入犯罪治理的方式就是上文提到的“简约治理”。晚清开始,清政府开始推行国家政权建设,由此拉开了国家权力下沉的序幕。至新中国成立,全能主义治理模式建立,民国时期存留的非正式制度彻底被铲除,国家承担了类似“家长”的角色。国家在组织架构、资源供给以及社会动员等方面拥有其他主体难以比拟的优势,从而使其自身实现了对犯罪治理的全方位主导。改革开放以后,全能主义模式逐渐解体,国家简政放权,全能型政府色彩淡化,犯罪治理方面减少国家微观干预,建设法治政府,鼓励社会自治,促进社会协同治理的格局正在形成。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刑事诉讼法治四十年:回顾与展望[J]. 陈卫东. 政法论坛. 2019(06)
[2]乡村治理70年: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视角[J]. 吕德文.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4)
[3]新中国70年进程中的乡村治理与自治[J]. 公丕祥. 社会科学战线. 2019(05)
[4]清代中国司法类型的再思与重构——以韦伯“卡迪司法”为进路[J]. 徐忠明. 政法论坛. 2019(02)
[5]地方治理与法治发展中的“社会”[J]. 葛洪义.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8(06)
[6]改革开放四十年中国司法改革的回顾与展望[J]. 陈卫东. 中外法学. 2018(06)
[7]从公安中心到分工、配合、制约——历史与社会叙事内的刑事诉讼结构[J]. 刘忠. 法学家. 2017(04)
[8]龙泉司法变迁及其对当代中国基层刑事司法的借鉴[J]. 张健.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6(03)
[9]协商治理的中国逻辑[J]. 王岩,魏崇辉. 中国社会科学. 2016(07)
[10]国家治理的模式转换与逻辑演变——以环境卫生整治为例[J]. 彭勃,张振洋. 浙江社会科学. 2015(03)
本文编号:3427573
【文章来源】: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0,4(03)
【文章页数】:14 页
【部分图文】:
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30年刑事立案率(/10万人)(9)
1978—1996年刑事立案率(/10万人)(10)
如图3所示,新中国成立近70年来犯罪的变动轨迹总体上与国家治理模式转型,尤其是经济体制的变革紧密相关。经济体制是影响当代中国刑事犯罪变迁的基础性要素,同时,各种政治运动、经济危机、社会动乱、刑事政策变化等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新中国成立70年来犯罪态势的变化。在新中国成立初期30年,刑事犯罪虽小幅波动,但总体平稳,而在市场经济建立转型过程中,犯罪不可逆地快速增长,在可预见的未来,将长期处于高位维持状态。本文将犯罪治理的变迁放在历史视角下讨论,初步总结出以下三个影响犯罪治理模式变迁的因素。第一,国家治理理念。传统中国的儒家治理理念“不生事扰民”遏制了国家对基层事务的过多介入。在传统中国,非正式制度介入犯罪治理,国家不仅“不能”而且“不愿”铲除这些非正式制度。这种治理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出自于国家的治理理念。这种依靠非正式制度介入犯罪治理的方式就是上文提到的“简约治理”。晚清开始,清政府开始推行国家政权建设,由此拉开了国家权力下沉的序幕。至新中国成立,全能主义治理模式建立,民国时期存留的非正式制度彻底被铲除,国家承担了类似“家长”的角色。国家在组织架构、资源供给以及社会动员等方面拥有其他主体难以比拟的优势,从而使其自身实现了对犯罪治理的全方位主导。改革开放以后,全能主义模式逐渐解体,国家简政放权,全能型政府色彩淡化,犯罪治理方面减少国家微观干预,建设法治政府,鼓励社会自治,促进社会协同治理的格局正在形成。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刑事诉讼法治四十年:回顾与展望[J]. 陈卫东. 政法论坛. 2019(06)
[2]乡村治理70年: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视角[J]. 吕德文.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4)
[3]新中国70年进程中的乡村治理与自治[J]. 公丕祥. 社会科学战线. 2019(05)
[4]清代中国司法类型的再思与重构——以韦伯“卡迪司法”为进路[J]. 徐忠明. 政法论坛. 2019(02)
[5]地方治理与法治发展中的“社会”[J]. 葛洪义.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8(06)
[6]改革开放四十年中国司法改革的回顾与展望[J]. 陈卫东. 中外法学. 2018(06)
[7]从公安中心到分工、配合、制约——历史与社会叙事内的刑事诉讼结构[J]. 刘忠. 法学家. 2017(04)
[8]龙泉司法变迁及其对当代中国基层刑事司法的借鉴[J]. 张健.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6(03)
[9]协商治理的中国逻辑[J]. 王岩,魏崇辉. 中国社会科学. 2016(07)
[10]国家治理的模式转换与逻辑演变——以环境卫生整治为例[J]. 彭勃,张振洋. 浙江社会科学. 2015(03)
本文编号:3427573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falunwen/34275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