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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77条第5款的暴力袭警的司法适用

发布时间:2021-10-12 17:44
  《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277条规定重新修订,增加了一项新的条款——第5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此项规定被认为是妨害公务罪法定的从重情节范围,而非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暴力袭警”不限于暴力袭击人民警察的身体,应为广义的暴力,在体系地位上和具体内容上与本条第1款相同。依法执行职务必须是人民警察具有执行公务行为的抽象职务权限,其公务活动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且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重要条件、方式和程序。正在执行该公务的范围应包括从开始执行一直到执行结束这一公务范围内的所有职务行为。具有连续性或者一体性的执行职务的情况必须进行整体的考察。妨害公务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其成立不以实际产生阻碍公务活动的正常执行的效果为要件。如果行为人对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实施的暴力袭警行为同时构成了多种犯罪,在认定过程中应按照想象竞合原则,以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一重论处。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暴力袭击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警辅人员的行为,也应当适用本款从重处罚。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市

【文章页数】:37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1 立法原理
    1.1 该款的立法由来
    1.2 该款的法律属性
    1.3 该款从重处罚的依据
2 该款暴力袭警行为的规范含义
    2.1 暴力的含义
    2.2 依法的含义
    2.3 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含义
3 该款的司法适用
    3.1 该款的既遂问题
    3.2 暴力袭警行为的罪数问题与定罪量刑
    3.3 暴力袭击辅警能否适用本款规定从重处罚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暴力袭警行为的体系地位、规范含义及司法适用[J]. 杨金彪.  北方法学. 2018(02)
[2]法律拟制,抑或注意规定——“暴力袭警”条款之法律属性辨析[J]. 葛立刚.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7(04)
[3]刑事立法应力戒情绪——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J]. 刘宪权.  法学评论. 2016(01)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5年8月24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J]. 乔晓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5(05)
[5]“袭警”类妨害公务案件分析——结合北京市S区近五年司法实践[J]. 杨振强.  法制与社会. 2014(33)
[6]论袭警行为的刑法规制[J]. 温登平.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2(04)
[7]论妨害公务罪中“暴力、威胁方法”的强度[J]. 袁亚.  科技信息. 2009(18)
[8]论增设袭警罪的隐患[J]. 左坚卫,李益明.  法学杂志. 2008(06)
[9]论袭警罪的信条学基础[J]. 王世洲,栾莉.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7(04)
[10]妨害公务罪若干疑难问题[J]. 陈娟,孙军,俞炜.  中国检察官. 2006(06)

硕士论文
[1]妨害公务罪若干问题探析[D]. 杨洁.中国政法大学 2011



本文编号:3433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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